明泰铝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订本《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审核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应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和董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如年审会计师在公司编制完成财务会计报表之前进场,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其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排,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关记录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会计师提交定稿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涉密人员对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讨论和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履行职责给予充分支持。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其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程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本规程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