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泰铝业:东吴证券关于明泰铝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要求,对明泰铝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23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18,391,100张,每张面值100.00元,债券期限6年。截至2019年4月16日止,公司共募集资金1,839,11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2,584,444.97元,募集资金净额1,816,525,555.03元。上述资金于2019年4月16日全部到位,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会验字[2019]396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开户行、东吴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6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8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647,276.85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68,352,723.15元,上述资金于2023
年8月2日全部到位。2023年8月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亿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50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开户行、东吴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2024年8月16日,公司已将实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4亿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4亿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归还情况通知了公司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4-044号”公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截止2024年7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 募集资金余额 |
铝板带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变更前) | 26,591.24 | 26,591.24 | 已变更 |
年产70万吨绿色新型铝合金材料项目(变更后) | 162,078.35 | 118,122.75 | 45,578.13 |
(二)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截止2024年7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 募集资金余额 |
年产25万吨新能源电池材料项目 | 126,835.27 | 1,203.36 | 127,559.92 |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预计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尚有部分募集资金闲置。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拟在不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额度不超过4亿元,使用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额度不超过4亿元,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该部分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且使用期限到期后,公司将及时、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使用上述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8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分别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意见,决策程序符合监管要求。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同时已履行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明泰铝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不存在重大影
响。综上,保荐机构对明泰铝业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石 颖
欧雨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