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泰铝业:东吴证券关于明泰铝业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5-04-26  明泰铝业(601677)公司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公司”或“发行人”)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明泰铝业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截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东吴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677
注册资本124,370.4027万元
注册地址巩义市回郭镇开发区
主要办公地址巩义市回郭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杰
实际控制人马廷义
董事会秘书雷鹏
联系电话0371-67898155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6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8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647,276.85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68,352,723.15元,上述资金于2023年8月2日全部到位。2023年8月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亿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50号),确认了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3年8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托管手续。上述股份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2月19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1、督导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相关人员等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运行等情况;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和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事项,督导发行人按照承诺用途合法合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

7、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日常沟通,对公司规范运作提出建议,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相关的报告;

8、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明泰铝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为保荐人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保荐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六、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明泰铝业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明泰铝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合规,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明泰铝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明泰铝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4年12月31日,明泰铝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此页无正文,《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石颖

欧雨辰

法定代表人:

范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