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发集团:关于公司职工监事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职工监事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监事陈琳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陈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4]2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陈琳:
经查,你担任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监事期间,你配偶张旭证券账户于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7月4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04,800股,成交金额589,579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80,600股,成交金额489,603元。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一)上述警示函所涉及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披露了《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1)。
(二)陈琳女士收到上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天津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陈琳女士及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后续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加强自身及近亲属对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天津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陈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4]22号)。
特此公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