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发集团:关于对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张德刚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204号
关于对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
事张德刚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张德刚,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2024年8月22日,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发集团或公司)披露董事窗口期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称,时任董事张德刚亲属使用其账户于2024年7月5日至7月9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97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8%,成交金额为4,927,822元。2024年7月9日收盘后,公司提交披露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减公告,张德刚在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前5日内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减持。
张德刚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在窗口期违规减持公司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十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在7月初对于是否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尚有不确定性,本次业绩预告的披露具有一定的突然性,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张德刚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应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