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发集团:关于公司董事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张德刚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张德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4]3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张德刚:
经查,你作为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于公司披露《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减公告》前五日内减持公司股份970,600股,成交金额为4,927,82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一)上述警示函所涉及窗口期减持事项,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披露了《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窗口期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4)。
(二)张德刚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天津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张
德刚先生认识到本次窗口期减持行为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窗口期减持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后续将严格按照天津证监局的要求,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加强自身及近亲属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天津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张德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4]32号)。
特此公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