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9  华泰证券(601688)公司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要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与变更时间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其中第一款规范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该款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解释16号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并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调整。此项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内容与影响

解释16号第一款规范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司本次根据解释16号第一款的规定变更会计政策,须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该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不重大。本次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监事会均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并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调整,依据是财

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并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调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并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调整。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