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证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募基金产品审计业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普华永道)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毕马威)的业务资质情况,我们认为普华永道和毕马威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普华永道能够满足公司基金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聘任毕马威能够满足公司基金产品清盘审计工作的要求,且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由普华永道(持续)为公司提供公募基金年报审计服务、毕马威为公司提供公募基金产品清盘审计服务。
独立董事:李军、陆肖马、丁伟、王宇、王娴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