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8-29  中国卫通(60169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1698证券简称:中国卫通公告编号:2026-031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6年8月28日在中国卫星通信大厦A座21层报告厅以现场方式召开,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衔接性和连贯性,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九名,实际出席的董事九名。本次董事会由孙京董事长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中国卫通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选举孙京为中国卫通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自本次董事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孙京简历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13日披露的《中国卫通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中国卫通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如下:

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包括孙京、马海全、刘永、杨亦可、金野。主任委员由孙京担任。

二、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包括李长照、刘永、金野。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李长照担任。

三、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包括孙京、李海金、金野、李寿双、李长照。主任委员由孙京担任。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包括李寿双、刘永、李长照。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李寿双担任。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上董事简历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13日披露的《中国卫通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26-025)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中国卫通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马海全为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述聘任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马海全简历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13日披露的《中国卫通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26-025)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审议通过《中国卫通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总会计师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吕静伟、陈文胜、沈宇飞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吕静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李恒杰为公司总会计师。上述聘任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陈文胜、沈宇飞、李恒杰简历见本公告附件。吕静伟简历详见公司于本日另行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本议案中聘任总会计师事宜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宜发表了同意意见。

三、报备文件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9日

附件:

陈文胜先生简历陈文胜,男,汉族,1971年3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除上述任职外,陈文胜先生与公司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陈文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陈文胜先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沈宇飞先生简历

沈宇飞,男,汉族,1978年6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除上述任职外,沈宇飞先生与公司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沈宇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沈宇飞先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李恒杰先生简历

李恒杰,男,汉族,1982年3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除上述任职外,李恒杰先生与公司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李恒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李恒杰先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