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煤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公司股东泓羿投资管理(河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岳泰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岳泰宇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有关情况,我们认为岳泰宇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能够胜任公司董事职务。我们同意提名岳泰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程惊雷 | 季丰 | |
郭文氢 | 方远 |
2023年 8 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