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煤机: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717 证券简称:郑煤机 公告编号:临2024-042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13名激励对象发生离职、职务变动、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未达标等情形,其已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将前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部分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42,000股予以回购并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 注销股份数量 | 注销日期 |
342,000股 | 342,000股 | 2024年9月19日 |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4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前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8)。
2、2024年7月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0),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前述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间届满,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事项提出的异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本次激励计划的13名激励对象发生离职、职务变动、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未达标等情形,其已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将前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部分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13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42,000股,公司已向13名激励对象足额支付股份回购款项。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为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5198093),并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342,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9月19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类别 | 变动前 | 变动数 | 变动后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342,000 | -342,000 | 0 |
其中: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 342,000 | -342,000 | 0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785,399,930 | 1,785,399,930 | |
其中: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 1,542,165,730 | 1,542,165,730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 243,234,200 | 243,234,200 | |
股份合计 | 1,785,741,930 | -342,000 | 1,785,399,930 |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情况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