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关于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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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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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郑建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胡康,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沈欣,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毛利民,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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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2号、沪〔2023〕3号、沪〔2023〕47号、沪〔2024〕35号,以下合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2015年至2020年,公司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通讯)从事生产加工、销售专网通信产品业务。电气通讯从上游供应商采购原材料进行测试、装配,并对成品进行检测。之后,电气通讯将相关专网通信产品销售给环球景行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等下游客户,并收取相关产品销售款项。
截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已知悉其可能因电气通讯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逾期等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不晚于2021年5月7日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公司直至2021年5月30日才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对电气通讯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无法变现等可能对公司归母净利润造成83亿元损失的重大风险予以公告,属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就电气通讯针对环球景行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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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等专网通信业务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5,752.14万元,未能恰当计量前述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就前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提5.18亿元,导致公司多计利润总额5.18亿元,占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8.16%。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相关规定。对于上述违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2023年1月18日针对公司及部分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2023〕3号)。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郑建华作为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郑建华充分知悉电气通讯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其关于公司相关临时报告时间的决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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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电气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具有直接关联,且其在签署确认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以及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康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胡康充分知悉电气通讯应收账款逾期情况,未能通过履职行为保证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签署确认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以及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欣作为时任电气通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充分知悉电气通讯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并参与相关财务数据编制,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了公司2020年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是公司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毛利民作为时任电气通讯财务总监,充分知悉电气通讯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并参与相关财务数据编制,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了公司2020年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是公司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违规事实,经本所公告送达,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未回复异议,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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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纪律处分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郑建华,时任财务总监胡康,电气通讯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沈欣,电气通讯时任财务总监毛利民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