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4-03  中国电信(601728)公司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41号)核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A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53元/股,发行数量如下: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A股发行的发行规模为10,396,135,267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额外发行178,635,111股,最终发行规模为10,574,770,378股。本次A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约为4,790,370.9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约38,808.6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约为4,751,562.29万元。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联席保荐机构”)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联席保荐机构”)担任中国电信本次A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于上市之日起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联席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保荐代表人徐石晏、梁晶晶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保荐代表人王晨宁、董军峰
联系电话010-56051807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中国电信股票代码601728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中文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中国电信股票代码601728
公司英文名称China Telecom Corporation Limited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
注册资本91,507,138,699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公司网址www.chinatelecom-h.com
联系电话010-58501508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规定,履行保荐职责:督导公司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并沟通,同时应联席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联席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