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科技:关于对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11-01  晶科科技(601778)公司公告

上证公监函〔2023〕0228号

关于对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晶科科技,A股证券代码:601778;

陈岩,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杨利所,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020年4月30日,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其中6亿元首发募集资金的用途为“偿还银行贷款”。2023年8月9日,公司披露对我部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经公司全面自查,首发募集资金浦发银行监管账户存在偿还其他金融机构及政府借款的情形。其中,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公司使用首发募集资金偿还银票到期债务0.54亿元、追加银票保证金0.50亿元、偿还融资租赁公司0.83亿元及供应链融资企业的借款0.51亿元、偿还雷州市政府项目合作借款0.34亿元,以上合计2.73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与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偿还银行贷款”不符。其中,2020年5月至6月,实际用途与披露用

途不符的募集资金金额约为2.7亿元。

综上,公司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未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用途使用首发募集资金,也未及时披露实际使用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十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陈岩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杨利所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陈岩、时任董事会秘书杨利所予以监管警示。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