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科技: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1-11  晶科科技(601778)公司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岩、杨利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岩、杨利所:

经查,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其中6亿元首发募集资金的用途为“偿还银行贷款”。2023年8月9日,公司披露对上交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经公司全面自查,首发募集资金浦发银行监管账户存在偿还其他金融机构及政府借款的情形。其中,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公司使用首发募集资金偿还银票到期债务0.54亿元、追加银票保证金0.50亿元、偿还融资租赁公司0.83亿元及供应链融资企业的借款0.51亿元、偿还雷州市政府项目合作借款0.34亿元。以上合计2.73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与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偿还银行贷款”不符。

综上,公司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未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用途使用首发募集资金,也未及时披露实际使用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财务总监陈岩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杨利所作为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晶科科技、陈岩、杨利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强化内控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加大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力度,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