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4-04  晶科科技(601778)公司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晶科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韩超、李文杰被保荐公司代码:60177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37号)批复,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59,459.2922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4.3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9,837.1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1,675.70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0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该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31号)批复,公司公开发行3,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177.64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履行该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此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公司分别于2022年7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22年8月5日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9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与海通证券签订了相关保荐与承销协议。自2022年8月26日起,中信建投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海通证券承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63号)批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676,501,12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4.43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996,899,997.0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81,515,421.47元。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23年2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海通证券作为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履行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3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3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机构于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27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20年至2021年期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存在实际用途与披露用途不符的情形,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监函〔2023〕0228号《关于对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陈岩、时任董事会秘书杨利所予以监管警示;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2023〕26号《关于对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岩、杨利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对晶科科技、陈岩、杨利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项目组已督促公司完善募集资金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募集资金使用。
13、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于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27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有1人参加了现场检查。
17、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27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19、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依法规范运作,未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20、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2023年度,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项 目工作内容
2023年2月2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2023年2月2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可转债募投项目转让的核查意见》; 2023年2月2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2023年3月1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3年3月10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2023年4月2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审议售电服务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3年4月2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2023年4月2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2023年度合作框架协议>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3年4月2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2023年5月12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3年6月13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2023年6月2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2023年8月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专项核查意见》;2023年8月1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3年8月29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2023年8月29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年8月29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境外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3年10月30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分布式光伏<能源管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2023年12月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2023年6月2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3年8月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3年8月1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3年8月29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2023年8月29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2023年8月29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境外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2023年10月30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分布式光伏<能源管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3年12月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21、保荐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有)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

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韩 超李文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