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科技:天津静海晶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查股网  2026-06-11  晶科科技(601778)公司公告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横峰县伏众电力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天津静海晶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金证评报字【2026】A0519号(共一册,第一册)

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6年06月08日

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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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2

摘 要 ...... 3

正 文 ...... 4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 4

二、 评估目的 ...... 6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6

四、 价值类型 ...... 7

五、 评估基准日 ...... 7

六、 评估依据 ...... 7

七、 评估方法 ...... 9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3

九、 评估假设 ...... 14

十、 评估结论 ...... 15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17

十二、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8

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日 ...... 18

附 件 ...... 20

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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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未来收益预测资料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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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峰县伏众电力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天津静海晶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摘 要

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上海晶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收益法及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天津静海晶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26年03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摘要如下:

委托人:上海晶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被评估单位:天津静海晶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经济行为:横峰县伏众电力有限公司拟转让天津静海晶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权。

评估目的:股权转让。

评估对象:天津静海晶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天津静海晶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包括总资产账面价值50,440,569.24元,总负债账面价值39,304,592.10元,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11,135,977.14元。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基准日:2026年03月31日。

评估方法:收益法及资产基础法。

评估结论:本评估报告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经收益法评估,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740.00万元,大写壹仟柒佰肆拾万元整。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壹年,即有效期至2027年03月30日截止。

特别事项说明:本次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特别事项。

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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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峰县伏众电力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天津静海晶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正 文

上海晶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方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收益法及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横峰县伏众电力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天津静海晶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26年03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一)委托人

企业名称:上海晶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住 所: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21、22、23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邹志广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从事太阳能光伏科技、电力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力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及其零配件的销售,合同能源管理,电力工程建设施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评估单位

1.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天津静海晶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评估单位、企业等)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南区天宇科技园泰安路5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锐

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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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人民币1,010万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法核准为准)。

2. 历史沿革

天津静海晶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由横峰县伏众电力有限公司出资组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2024年1月,公司增资至人民币1,010万元,其中:横峰县伏众电力有限公司出资1,010万元,持股比例100.00%。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6年03月31日,天津静海晶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横峰县伏众电力有限公司1,010.00100.00%
合计1,010.00100.00%

3. 企业经营概况

天津静海晶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为“天津静海晶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台玻天津玻璃有限公司15.3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单位。项目实际装机容量为15.092MW,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经营模式。基准日前一个完整年度项目自发自用消纳比例约83.80%。项目于2023年09月底全容量并网发电,预计经营至2048年09月底。

4. 经营管理结构

天津静海晶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属于光伏发电项目运营类特殊目的公司,主要承担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持有及运营管理职能。公司作为项目运营平台,不设置独立生产、研发及销售体系,亦未配置专职员工,日常经营管理主要由关联方平台公司统筹协调。

5. 近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企业三年一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概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2026年3月31日
资产总计4,475.506,927.986,359.865,044.06
负债合计4,456.415,500.824,526.523,930.46
所有者权益合计19.091,427.161,833.341,113.60

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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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1-3月
营业收入126.27786.10810.91142.65
利润总额17.58409.31399.3550.68
净利润17.58409.31400.1943.50

被评估单位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1-3月的财务报表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无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二、 评估目的

横峰县伏众电力有限公司拟转让天津静海晶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权,为此需要对天津静海晶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概况

本次评估对象为天津静海晶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本次评估范围为天津静海晶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总资产账面价值50,440,569.24元,总负债账面价值39,304,592.10元,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11,135,977.14元。

(二)评估范围内主要资产概况

本次评估范围中的主要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其他流动资产等。其中,存货系作为备品备件的光伏组件,属于在库周转材料。

固定资产-设备为电站设备,共计286,466台(套/块),账面原值43,510,983.48元,账面价值38,270,096.00元,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三)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企业无申报的表外资产。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评估值)

本次评估未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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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价值类型

经与委托人沟通,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本次评估选取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26年03月31日。

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人在考虑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利率和汇率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

六、 评估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4.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8.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9.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10.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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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2.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3.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4. 其它相关行业规范。

(三)权属依据

1. 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

2. 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四)取价依据

1. 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

2. 阿里巴巴1688、中关村在线等网站中的设备价格信息;

3.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的国债到期收益率数据;

4.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5. 企业提供的部分合同、协议等;

6. 企业管理层提供的未来收益预测资料;

7. 国家宏观经济、行业、区域市场及企业统计分析资料;

8.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开发布的相关资料;

9. 天津市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2025年10月17日印发);

10. 其他相关取价依据。

(五)其他参考依据

1. 企业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评估申报表;

2.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3. 企业提供的原始财务报表、账册、会计凭证;

4. 企业提供的经营信息和资料;

5. 评估人员现场调查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

6. 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技术资料库;

7. 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

8. 其它有关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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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选择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规定,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以及三种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条件,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收益法及资产基础法。评估方法选择理由如下:

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的理由: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各项表内资产、负债可被识别并可采用适当的方法单独进行评估,故适用资产基础法。

适宜采用收益法的理由: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期和收益额可以预测并用货币计量,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量化。故适用收益法评估。

不适宜采用市场法的理由:由于难以找到足够的与被评估单位经营业务和规模类似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故不适用市场法评估。

(二)收益法简介

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经营模式、资本结构、发展趋势等情况,本次收益法评估选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中的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即将未来收益年限内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采用适当折现率折现并加总,计算得到经营性资产价值,然后再加上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价值、期末可回收资产净值,并减去付息债务价值,最终得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的计算公式如下: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付息债务价值

企业整体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价值+期末可回收资产净值

1.经营性资产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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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资产价值包括详细预测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现值和详细预测期之后永续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现值。本次收益期为有限年,未设置永续期,计算公式如下:

?=∑

??(1+?)???=1

其中:V—评估基准日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价值;

Fi—未来第i个收益期的预期企业自由现金流量;r—折现率;n—详细预测期;i—详细预测期第i年;

(1)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的确定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是指可由企业资本的全部提供者自由支配的现金流量,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税后的付息债务利息+折旧和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本增加

(2)折现率的确定

本次收益法评估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选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作为折现率,计算公式如下:

????=?

?

×(1??)×

??+?

+?

?

×

??+?

其中:Re—权益资本成本;Rd—付息债务资本成本;E—权益价值;D—付息债务价值;T—企业所得税税率。本次评估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其中:Re—权益资本成本;Rf—无风险利率;β—权益系统性风险调整系数;(Rm-Rf)—市场风险溢价;ε—特定风险报酬率。

(3)收益期限的确定

结合光伏发电项目运营特点及项目设计使用寿命,本次评估按照项目剩余经济寿命确定收益期限。天津静海晶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运营的15.092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于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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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全容量并网发电。结合行业惯例、项目设计寿命及设备经济使用年限,确定项目运营期为25年。本次收益法详细预测期自评估基准日2026年3月31日起至2048年9月30日止,不设置永续期。

2.溢余资产价值

溢余资产是指评估基准日超过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中不涉及的资产。本次收益法对于溢余资产单独分析和评估。

3.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是指与被评估单位日常经营无关的,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中不涉及的资产与负债。本次收益法对于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单独分析和评估。

4.期末可回收资产净值

期末可回收资产净值系被评估单位所拥有的新能源项目运营到期后,运营资本期末可回收金额于基准日的净现值。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到期后的固定资产,由于拆卸、处置费用基本与变现价值相抵,故本次不予考虑残值回收。

5.付息债务价值

付息债务是指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需要支付利息的负债。本次收益法对于付息债务单独分析和评估。

(三)资产基础法简介

1. 流动资产

评估范围内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其他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

包括银行存款,按核实无误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2)应收款项

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对于各种应收款项,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对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都能收回的,按全部应收款额计算评估值;对于很可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在难以确定收不回账款的数额时,按照账龄分析法,估计出这部分可能收不回的款项,作为风险损失扣除后计算评估值,账面上的“坏账准备”科目评估为零。

(3)预付款项

根据所能收回的相应货物形成资产或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值。对于能够收回相应货物的或权益的,按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收不回相应货物,也不能形成相应资产或权益的预付账款,其评估值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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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货

包括在库周转材料。对于在库周转材料,根据清查核实后的数量乘以现行市场购买价,再加上合理的运杂费、损耗、验收整理入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确定评估值。

(5)其他流动资产

在了解其他流动资产的产生原因、形成过程并核实金额的准确性的基础上,根据其尚存受益的权利或可收回的资产价值金额确定评估值。

2. 固定资产

(1)设备类

根据各类设备的特点、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主要采用成本法评估。

①成本法

成本法估值的基本公式如下:

评估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A.重置成本的确定

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设备,设备重置成本应扣除相应的可抵扣增值税税额。

a)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重置成本=设备现价+运杂费+安装费+基础费+其它合理费用+资金成本-可抵扣增值税额

b)电子及其他设备

电子及其他设备的重置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重置成本=设备现价-可抵扣增值税额

B.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a)机器设备

对于价值量较大的机器设备,在年限法理论成新率的基础上,再结合各类因素进行调整,最终确定设备的综合成新率,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成新率=理论成新率×调整系数

其中:

理论成新率=(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100%

调整系数=K1×K2×K3×K4×K5

各项调整因素包括设备的原始制造质量(K1)、维护保养情况(K2)、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故障频率(K3)、设备的利用率(K4)、设备的环境状况(K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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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电子及其他设备对于价值量较小的一般电子及其他设备,直接采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计算公式如下:

成新率=(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100%3. 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了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产生原因、形成过程并核实金额准确性的基础上,以预计可实现的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经济利益确认评估值。4. 负债评估范围内的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和金额确定评估值。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自接受资产评估业务委托起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主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如下:

(一)明确业务基本事项

与委托人进行接洽,明确以下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1)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2)评估目的;(3)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4)价值类型;(5)评估基准日;(6)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需要批准的经济行为的审批情况;(7)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8)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9)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0)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二)订立业务委托合同

在业务基本事项的基础上,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在确保受理该资产评估业务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的情况下,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

(四)进行评估现场调查

采用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手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五)收集整理评估资料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主要包括:(1)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2)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采用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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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等方式,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

(六)评定估算形成结论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及衍生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在此基础上,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并对形成的测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

(七)编制出具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项目负责人根据内部审核意见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根据沟通结果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合理完善后,出具并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 评估假设

本资产评估报告分析估算采用的假设条件如下: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即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即假定资产可以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自由买卖,其价格高低取决于一定市场的供给状况下独立的买卖双方对资产的价值判断。

3.持续经营假设:即假定一个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可以连续下去,在未来可预测的时间内该主体的经营活动不会中止或终止。

(二)特殊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所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宏观经济形势,以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除公众已获知的变化外,无其他重大变化;

3.假设与被评估单位相关的税收政策、信贷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化,税率、利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率基本稳定;

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5.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会出现影响公司发展和收益实现的重大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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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假设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财务资料和经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7.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8.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编写本资产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保持一致;

9.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业务结构与目前基本保持一致,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经营策略以及商业环境不可预见性变化的潜在影响;

10.本次评估中被投资单位所依据的各种收入及相关价格和成本等均来自于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关于该项目的历史发电数据、结算数据和签订的项目合同,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上网电价不会发生变更、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及其他项目合同等在经营期内可以有效执行;

1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出为平均流出。

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上述假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签字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 评估结论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总资产账面价值5,044.06万元,评估价值4,462.03万元,减值额582.03万元,减值率11.54%。总负债账面价值3,930.46万元,评估值3,930.46万元,无增减值变动。所有者权益账面值1,113.60万元,评估值531.57万元,评估减值582.03万元,减值率52.27%。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如下表所示: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6年03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ABC=B-AD=C/A×100%
1流动资产1,216.101,214.80-1.30-0.11
2非流动资产3,827.963,247.23-580.73-15.17
3债权投资---
4其他债权投资---
5长期应收款---
6长期股权投资---
7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8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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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ABC=B-AD=C/A×100%
9投资性房地产---
10固定资产3,827.013,246.28-580.73-15.17
11在建工程---
12生产性生物资产---
13油气资产---
14使用权资产---
15无形资产---
16开发支出---
17商誉---
18长期待摊费用---
19递延所得税资产0.950.95-0.00
20其他非流动资产---
21资产总计5,044.064,462.03-582.03-11.54
22流动负债3,930.463,930.46-0.00
23非流动负债---
24负债合计3,930.463,930.46-0.00
25所有者权益1,113.60531.57-582.03-52.27

(二)收益法评估结果

经收益法评估,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740.00万元,比审计后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值626.40万元,增值率56.25%。

(三)评估结论

资产基础法评估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31.57万元,收益法评估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740.00万元,两者相差1,208.43万元。

对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结果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分析如下:资产基础法是在合理评估企业各分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即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减去负债评估值求得企业股东权益价值的方法。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出发,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

被评估单位为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公司。近年来,受行业技术进步及产能释放影响,光伏组件等设备市场价格呈下降趋势。然而,被评估单位作为新能源运营类企业,其价值并非单纯取决于各项实体资产的重置成本加和,而是依赖于其拥有的项目路条、售电协议等关键资源组合所带来的长期、稳定的未来现金流。因此,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难以充分体现其市场价值。考虑被评估单位所运营电站已完成建设并实现并网发电,进入稳定运营阶段。电站未来发电能力、运营模式、电费结算机制等情况相对稳定,

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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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产业政策及运营等条件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未来收益具有可预测性。收益法充分考虑了电站未来持续发电所带来的整体收益能力,更能够体现企业作为持续经营主体的市场价值。故本次评估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上述分析,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即: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论为人民币1,740.00万元,大写壹仟柒佰肆拾万元整。

本评估结论没有考虑控制权和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四)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有效,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2026年03月31日至2027年03月30日。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特别事项,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关注以下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和经济行为产生的影响。

(一)权属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本次评估未发现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二)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本次评估无委托人未提供的关键资料。

(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本次评估未发现评估基准日存在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四)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本次评估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值利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出具的《天津静海晶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1-3月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为“致同审字(2026)第440C030783号”,报告出具日为2026年06月02日,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

(五)重大期后事项

本次评估未发现重大期后事项。

(六)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本次评估无评估程序受限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若存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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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所提供的资料是进行本次资产评估的基础,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如下:仅供委托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仅限用于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仅限在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未征得本资产评估机构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本资产评估报告经资产评估师签字、评估机构盖章后方可正式使用。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26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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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