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关于签署日常关联(连)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4-043H股代码:6178 H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日常关联(连)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将在履行完毕相关决策程序后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签署《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非金融综合服务框架协议》。《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签署协议的上限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数额为准。
? 该等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均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24年10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签署日常关联(连)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实际参与表决董事共7名。董事会通过以下事项:
1.同意公司与光大集团签署《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
议》,分别设定2025至2027年度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年度上限,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境内外监管部门的要求(如有)对《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进行相应修改;
(2)根据联交所的意见(如有)和公司实际情况对《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项下2025至2027年度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年度上限进行调整。
2.同意公司与光大集团签署《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及《非金融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分别设定2025至2027年度的房屋租赁业务、非金融综合服务年度上限,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境内外监管部门的要求(如有)对《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及《非金融综合服务框架协议》进行相应修改;
(2)根据联交所的意见(如有)和公司实际情况对《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及《非金融综合服务框架协议》项下2025至2027年度的房屋租赁业务、非金融综合服务年度上限进行调整。
3.同意并追认公司向联交所申请豁免就公司及成员企业需存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设置2025至2027年度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上限;若联交所撤回该等豁免,则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14A.53的相关规定要求,就公司及成员企业需存于光大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设置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上限。
4.同意董事会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成立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参考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建议,就《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相关内容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及股东
整体利益;相关日常关联交易是否于公司及成员企业的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年度交易上限的拟定是否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等方面。
5.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回复联交所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提出的相关问题;刊发相关公告;向联交所提交相关通函草稿、文件或资料;根据联交所的相关审阅意见,对通函草稿进行修订,并刊发通函;根据上交所或联交所对相关公告的任何事后审阅意见(如有),对公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发出补充公告(如需要)。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审议通过。
(二)该议案中《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有关交易的历史执行情况
2022年-2024年上半年,公司在前次框架协议所确定的日常关联交易范围内进行交易,未突破上限,本公司与光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房屋租赁
交易性质 | 交易分类 | 2022年实际执行金额 (人民币万元) | 2023年实际执行金额 (人民币万元) | 2024年上半年实际执行金额 (人民币万元) |
房屋租赁业务 | 房屋租赁收入 | 356.43 | 364.71 | 182.15 |
房屋租赁支出 | 3,094.02 | 3,167.74 | 1,560.85 |
按照日常租赁业务逻辑,《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以租金收入和支出进行约定。根据联交所对上市规则14A.31和14A.53的最新解释,及最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公司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租期一年或以下
的租金支出上限以支付的租金费用设定全年上限,租期超过一年的以使用权资产的总值设定全年上限。按上述规则,2022年、2023年及2024年上半年实际执行金额分别为6,910.44万元、11,792.06万元及14,526.03万元。
2.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交易性质 | 交易分类 | 2022年实际执行金额 (人民币亿元) | 2023年实际执行金额 (人民币亿元) | 2024年上半年实际执行金额 (人民币亿元)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入总额 | 2,727.33 | 827.08 | 257.97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出总额 | 2,886.73 | 1,093.76 | 258.24 |
3.证券及金融服务
交易性质 | 交易分类 | 2022年实际执行金额 (人民币万元) | 2023年实际执行金额 (人民币万元) | 2024年上半年实际执行金额 (人民币万元) |
证券及 金融服务 | 收入:提供证券和金融服务 | 32,196.01 | 34,250.55 | 14,841.39 |
支出:接受证券和金融服务 | 13,572.48 | 13,758.91 | 5,328.41 |
4.非金融综合服务
交易性质 | 交易分类 | 2022年实际执行金额 (人民币万元) | 2023年实际执行金额 (人民币万元) | 2024年上半年实际执行金额 (人民币万元) |
非金融 综合服务 | 收入:提供非金融综合服务 | - | 1.89 | - |
支出:接受非金融综合服务 | 1,252.97 | 2,400.42 | 685.18 |
三、2025年-2027年与光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金额上限
参照本公司近年来关联交易开展情况,结合本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2025年-2027年日常关联交易上限金额进行预计,具体如下:
1.房屋租赁
交易性质 | 交易分类 | 年度交易总金额上限 (人民币万元) |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
房屋租赁业务 | 房屋租赁收入 | 400 | 500 | 500 |
房屋租赁支出 | 10,500 | 10,500 | 31,700 |
按照日常租赁业务逻辑,《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以租金收入和支出进行约定。根据联交所对上市规则14A.31和14A.53的最新解释,及最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公司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租期一年或以下的租金支出上限以支付的租金费用设定全年上限,租期超过一年的以使用权资产的总值设定全年上限。
2.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交易性质 | 交易分类 | 年度交易总金额上限 (人民币亿元) |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总流入 | 3,800 | 4,400 | 5,100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总流出 | 3,700 | 4,200 | 4,900 |
3.证券及金融服务
交易性质 | 交易分类 | 年度交易总金额上限 (人民币万元) |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
证券及金融 服务 | 收入:提供证券和金融服务 | 38,500 | 38,500 | 38,500 |
支出:接受证券和金融服务 | 15,200 | 15,200 | 15,200 |
4.非金融综合服务
交易性质 | 交易分类 | 年度交易总金额上限 (人民币万元) |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
非金融综合服务 | 收入:提供非金融综合服务 | 100 | 100 | 100 |
支出:接受非金融综合服务 | 9,100 | 9,900 | 10,700 |
四、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截至2024年9月末,光大集团及通过其下属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控股)持有公司45.88%的股份。上述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项下的关联方包括光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光大控股、光大银行、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光大置业有限公司等。光大集团成立于1990年,注册资本7813450.368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北京,经营范围为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光大控股成立于1972年,注册地香港。光大控股是一家以私募基金管理及投资为核心业务的在港上市公司,以基金管理和自有资金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光大银行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818)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818)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光大集团的其他子公司中,与本公司业务往来较多的主要包括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光大置业有限公司等。
五、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项下主要交易内容和定价政策
1.房屋租赁业务
房屋租赁业务主要包括本公司及成员企业与关联方互相租赁对方的房产用作业务经营用途等,租金参考租赁房产所在地届时适用的市场租金,按照公平及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包括监管部门允许交易的各类证券和金融产品,各项证券及金融产品的市场费率一般在市场上具有透明度及标准化。就该等产品或交易所收取的费用参照现行市场费率,或按类似产品或交易一般适用于独立对手方的市场费率,经公平协商确定。
3.证券及金融服务
证券及金融服务交易包括本公司及成员企业与关联方之间互相提供的监管部门允许的各类证券及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银行、经纪、资产管理、存贷款、代销金融产品、保险等服务。上述各项证券及金融服务的定价,参照市场化价格水平、行业惯例、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及发布的存贷款利率、第三方定价,经公平协商确定。
4.非金融综合服务
非金融综合服务交易包括信息技术及互联网络、会务服务、冠名服务、网络维护、培训、医疗、商旅管理、广告宣传、物业管理、咨询服务及其它非金融综合服务等。上述各项非金融综合服务交易价格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一般商业交易条件下,以不逊(优)于从第三方取得该等服务/向第三方提供该等服务时的条件,经公平协商确定。
六、日常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系正常业务运营所产生,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相关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
定价,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交易不会对本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