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5-010H股代码:6178 H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均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25年3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实际参与表决董事共6名。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审议通过。
2.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2024年,公司严格在《公司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所确定的日常关联交易范围内执行交易。2024年,公司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房屋租赁
交易性质 | 交易分类 | 2024年 预计金额 (人民币万元) | 2024年 实际执行金额 (人民币万元) | 占同类交易 金额的比例 |
房屋租赁业务 | 房屋租赁收入 | 920 | 364.29 | 22.89% |
房屋租赁支出 | 15,000 | 2,992.55 | 8.94% |
按照日常租赁业务逻辑,公司与光大集团签订的《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以租金收入和支出进行约定。根据联交所对上市规则14A.31和14A.53的最新解释,根据最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公司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租期一年或以下的租金支出上限以支付的租金费用设定全年上限,租期超过一年的以使用权资产的总值设定全年上限,预计合计上限2024年度为20,700万元。按上述规则,2024年实际执行金额为14,757.35万元。
2.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交易性质 | 交易分类 | 2024年 预计金额 (人民币亿元) | 2024年 实际执行金额 (人民币亿元)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入总额 | 8,040 | 879.80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出总额 | 8,040 | 753.94 |
3.证券及金融服务
交易性质 | 交易分类 | 2024年 预计金额 (人民币万元) | 2024年 实际执行金额 (人民币万元) | 占同类 交易金额 的比例 |
证券及 金融服务 | 收入:提供证券和金融服务 | 171,800 | 27,412.64 | 2.66% |
支出:接受证券和金融服务 | 127,400 | 8,110.32 | 2.42% |
4.非金融综合服务
交易性质 | 交易分类 | 2024年 预计金额 (人民币万元) | 2024年 实际执行金额 (人民币万元) | 占同类 交易金额 的比例 |
非金融 综合服务 | 收入:提供非金融综合服务 | 500 | 2.05 | 0.19% |
支出:接受非金融综合服务 | 11,900 | 2,524.73 | 14.43% |
本公司与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的相关服务或产品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开展,相关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定价原则合理、公平。2024年,本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证券及金融服务类收入和支出涉及金额分别约为13.24万元和0.17万元。2024年,本公司与其他关联法人发生的证券及金融服务类收入和支出涉及金额分别约为
35.38万元和50.54万元,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类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关联人 | 交易分类 | 2024年 预计金额 (人民币亿元) | 2024年 实际执行金额 (人民币亿元) |
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入总额 | 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 0.93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出总额 | 0.93 | |||
2 | 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入总额 | 0.21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出总额 | - | |||
3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入总额 | 13.12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出总额 | 14.77 | |||
4 |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入总额 | 327.57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出总额 | 322.29 | |||
5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入总额 | 412.55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出总额 | 414.20 | |||
6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入总额 | 848.64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出总额 | 849.49 |
三、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参照本公司近年来关联交易开展情况,结合本公司2025年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具体如下:
(一)预计与光大集团成员发生的关联交易
1.房屋租赁
交易性质 | 交易分类 | 预计金额(人民币万元) |
房屋租赁业务 | 房屋租赁收入 | 400 |
房屋租赁支出 | 10,500 |
按照日常租赁业务逻辑,公司与光大集团签订的《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以租金收入和支出进行约定。根据联交所对上市规则14A.31和14A.53的最新解释及最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公司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租期一年或以下的租金支出上限以支付的租金费用设定全年上限,租期超过一年的以使用权资产的总值设定全年上限。
2.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交易性质 | 交易分类 | 预计金额(人民币亿元)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入总额 | 3,800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出总额 | 3,700 |
3.证券及金融服务
交易性质 | 交易分类 | 预计金额(人民币万元) |
证券及金融服务 | 收入:提供证券和金融服务 | 38,500 |
支出:接受证券和金融服务 | 15,200 |
4.非金融综合服务
交易性质 | 交易分类 | 预计金额(人民币万元) |
非金融综合服务 | 收入:提供非金融综合服务 | 100 |
支出:接受非金融综合服务 | 9,100 |
(二)预计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的其他关联方
除光大集团成员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的其他关联方包括:(1)光大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自然人;
(2)上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企业;(3)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在本公司日常经营中,上述关联自然人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规定接受本公司提供的证券及金融服务,认购本公司发行的证券和金融产品。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本公司预计与上述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房屋租赁
交易性质 | 交易分类 | 预计金额 |
房屋租赁业务 | 房屋租赁收入 | 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
房屋租赁支出 |
(2)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交易性质 | 交易分类 | 预计金额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入总额 | 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出总额 |
(3)证券及金融服务
交易性质 | 交易分类 | 预计金额 |
证券及金融 服务 | 收入:提供证券和金融服务 | 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
支出:接受证券和金融服务 |
(4)非金融综合服务
交易性质 | 交易分类 | 预计金额 |
非金融综合服务 | 收入:提供非金融综合服务 | 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
支出:接受非金融综合服务 |
2.《香港上市规则》下的其他关连人士
除光大集团成员外,根据公司的测算与《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预计本公司与《香港上市规则》项下所定义其他关连人士发生的关连交易将可获全部或部分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下关于关连交易的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就该等交易,公司将就每项交易的实际发生金额进行单独测算,并依据测算的结果依照《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履行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或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四、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光大集团成员
截至2024年末,光大集团及通过其下属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控股)持有公司45.88%的股份。
光大集团成立于1990年,法定代表人吴利军,注册资本7813450.368万人民币,注册地北京,经营范围为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光大控股成立于1972年,注册地香港。光大控股是一家以私募基金管理及投资为核心业务的在港上市公司,以基金管理和自有资金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光大集团是该公司的最大股东,间接持有其49.74%的股份。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法定代表人吴利军,注册资本4667909.5万人民币,注册地北京,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818)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818)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光大集团的其他子公司中,与本公司业务往来较多的主要包括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光大置业有限公司等。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其他关联方
除光大集团成员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的其他关联方包括:(1)光大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自然人;
(2)上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企业;(3)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五、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房屋租赁业务
房屋租赁业务主要包括本公司与关联方互相租赁对方的房产用作业务经营用途等,租金参考租赁房产所在地届时适用的市场租金,按照公平及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包括监管部门允许交易的各类证券和金融产品的交易,各项证券及金融产品的市场费率一般在市场上具有透明度及标准化。就该等产品或交易所收取的费用参照现行市场费率,或按类似产品或交易类型一般适用于独立对手方的市场费率,经公平协商确定。
3.证券及金融服务
证券及金融服务交易包括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互相提供的监管部门允许的各类证券及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银行、经纪、资产管理、存贷款、代销金融产品、保险等服务。上述各项证券及金融服务的定价,参照市场化价格水平、行业惯例、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及发布的存贷款利率、第三方定价,经公平协商确定。
4.非金融综合服务
非金融综合服务交易包括信息技术及互联网络、会务服务、冠名服务、网络维护、印刷出版、图书音像、装修、培训、医疗、商旅管理、广告宣传、物业管理、咨询服务、劳务外包、广告位出租、物流、仓储及其它非金融综合服务。上述各项非金融综合服务交易价格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一般商业交易条件下,以不逊(优)于从第三方取得该等服务/向第三方提供该等服务时的条件,经公平协商确定。
六、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系正常业务运营所产生,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相关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