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
? 公司子公司为案件之原告方;
? 涉案金额:本次涉及(2023)浙02民初479号案件相关的工程款67,021,111元及相关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相关诉讼及后续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公司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
一、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因宁波东钱湖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钱湖文旅集团”、“被告”)拖欠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宁波建工”)全资子公司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建乐”、“原告”)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工建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东钱湖文旅集团支付所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检测费,并请求判令建工建乐对涉案“宁波院士中心项目”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受理本案。(详见公司2023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近日下发(2023)浙0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宁波东钱湖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67,021,111元,并支付以63,157,06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至2022年9月14日按LPR(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60,157,06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LPR(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6,864,04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LPR(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驳回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相关诉讼及后续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公司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四、备查文件
1、(2023)浙0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