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已上诉,尚未判决;
? 公司子公司为案件之原告方、上诉方;
? 涉案金额:本次涉及(2023)浙02民初479号案件相关的工程款67,021,111元及相关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已上诉,二审法院尚未判决,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相关诉讼及后续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公司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
一、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因宁波东钱湖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钱湖文旅集团”、“被告”)拖欠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宁波建工”)全资子公司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建乐”、“原告”)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工建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东钱湖文旅集团支付所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检测费,并请求判令建工建乐对涉案“宁波院士中心项目”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宁波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受理本案,并于2024年8月下发《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2023年7月6日、2024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23)浙0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后,建工建乐、东钱湖文旅集团均不服上述判决,均提起上诉。建工建乐要求:1、撤销原判决第一项诉讼请求,依法改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工建乐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109,733,839元及利息;
2、依法改判对案涉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东钱湖文旅集团要求:撤销原判决第一项诉讼请求,依法改判东钱湖文旅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工建乐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37,499,849元。
建工建乐于近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因案件已上诉,二审法院尚未判决,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相关诉讼及后续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公司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四、备查文件
1、建工建乐《民事上诉状》;
2、东钱湖文旅集团《民事上诉状》;
3、《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