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01789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重要内容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
项目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变动幅度(%) |
营业收入 | 5,060,092,360.34 | 5,671,539,643.37 | -10.7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75,463,975.06 | 84,313,082.73 | -10.5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68,193,809.61 | 70,585,887.41 | -3.39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866,146,139.67 | -2,152,082,183.74 | 不适用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654 | 0.0735 | -11.02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654 | 0.0735 | -11.02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64 | 1.84 | 减少0.2个百分点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变动幅度(%) | |
总资产 | 30,591,400,000.92 | 32,035,262,076.88 | -4.5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 5,057,813,708.83 | 4,982,349,733.77 | 1.51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本期金额 | 说明 |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243,304.14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 10,890,209.52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 ||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产生的各项资产损失 |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
债务重组损益 | ||
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等 | ||
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 | ||
因取消、修改股权激励计划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 ||
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应付职工薪酬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 |
变动产生的损益 |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收益 |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918,063.21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1,897,923.39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560,753.33 |
合计 | 7,270,165.45 |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不适用
项目名称 | 变动比例(%) | 主要原因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100.00 | 本期新增结构性存款。 |
应收款项融资 | -75.92 | 本期已背书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期末余额较上期末减少。 |
短期借款 | 55.83 | 本期新增银行短期借款融资较多。 |
应付职工薪酬 | -76.33 | 本期发放了2024年度年终奖金。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78.47 | 本期归还了中期票据本息5.18亿元。 |
税金及附加 | 41.67 | 本期城建税及附加税费较上年同期增加。 |
销售费用 | 46.53 | 本期技术服务费较上年同期增加。 |
财务费用 | -48.01 | 本期利息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 |
投资收益 | -111.04 | 本期计提债权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 |
信用减值损失 | 不适用 | 本期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较上年同期增加。 |
资产减值损失 | 不适用 | 本期计提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较上年同期增加。 |
资产处置收益 | -345.20 | 本期固定资产处置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 |
营业外收入 | -89.37 | 上年同期收到的赔偿资产较多。 |
营业外支出 | 53.57 | 本期营业外赔偿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4.83% | 上年同期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和债权投资支出金额较大。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103,988 |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 不适用 |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292,000,000 | 26.87 | 无 | ||
吴庆胜 | 未知 | 11,405,000 | 1.05 | 未知 |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未知 | 10,595,540 | 0.97 | 未知 | ||
徐文卫 | 境内自然人 | 6,000,000 | 0.55 | 无 | ||
王一丁 | 境内自然人 | 4,270,000 | 0.39 | 无 | ||
宁波广天日月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4,000,000 | 0.37 | 无 | ||
金龙 | 未知 | 2,997,400 | 0.28 | 未知 | ||
刘帮清 | 未知 | 2,656,900 | 0.24 | 未知 | ||
李洪阳 | 未知 | 2,617,800 | 0.24 | 未知 | ||
李德俊 | 未知 | 2,500,000 | 0.23 | 未知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股份种类及数量 | ||||
股份种类 | 数量 | |||||
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92,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92,000,000 | |||
吴庆胜 | 11,405,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1,405,000 |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10,595,540 | 人民币普通股 | 10,595,540 | |||
徐文卫 | 6,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6,000,000 | |||
王一丁 | 4,27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4,270,000 | |||
宁波广天日月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4,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4,000,000 | |||
金龙 | 2,997,4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997,400 | |||
刘帮清 | 2,656,9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656,900 | |||
李洪阳 | 2,617,8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617,800 | |||
李德俊 | 2,5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500,000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徐文卫为宁波广天日月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一丁为宁波广天日月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除前述情况外,未知前十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中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其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 | |||||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股东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 吴庆胜持有公司11,405,000股股份,其中4,963,000股股份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刘帮清持有公司2,656,900股股份,全部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有;李洪阳持有公司2,617,800股股份,其中2,609,600股股份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有。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不适用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不适用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与吉林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2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并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向,省高院于2012年11月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2015年5月8日,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协议,承诺以部分房产折抵执行款38,464,504.00元。2021年6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2020)吉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关于建行白山分行可在调解协议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属于宁波建工另案查封范围内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的内容。双方不服上述判决,均提起上诉,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2023)最高法民终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20)吉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2024年5月公司申请再审,2024年8月最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本公司与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年6月25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截止2014年6月26日尚欠本公司工程款32,200,000.00元。2023年2月收到慈溪市法院受理香格房地产破产清算的裁定,公司申报债权后管理人核定债权金额为优先权金额22,200,000元,普通债权金额为22,303,551.4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1000万元。
3.本公司与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产生合同纠纷。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解除合同,盛宏永支付本公司剩余工程款3,834,785元并返还垫资款1800万元,盛宏永支付本公司停、窝工损失398,868元,本公司对涉案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受优先受偿权。盛宏永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6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将部分折抵工程款的房产过户至本公司名下,剩余款项继续执行中。
4.本公司与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8日下发的《执行裁定书》,深国投公司以其房产作价4,027.9488万元交付给本公司抵偿债务。公司于2017年11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2021年9月深国投破产管理人核定本公司相应债权。
5.本公司与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广隆房地产应支付本公司工程款、配合费、水电费及利息共计5300万元。2018年6月,公司起诉要求广隆房地产支付21,354,661元及支付违约金,并要求确认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确定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8月,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决广隆房地产支付本公司工程款21,354,661元及违约金2,217,243元。2018年10月,因第三方申请,广隆房地产启动破产程序,我公司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到32,637,690.60元。
6.本公司与宁波千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年3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判决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39,432,865元,确认本公司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权。因债务纠纷,千和置业于2021年9月被申请破产清算,公司已申报相应债权,后千和置业破产管理人核定公司优先债权39,432,865元,普通债权15,817,692.64元,暂未确认债权20,492,623.35元。7.本公司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7月镇海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2016年1月,本公司又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未按约支付,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第五医院破产,公司申报债权89,687,437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49,768,885.59元。
8.本公司与宁波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金地置业支付宁波建工工程款16,166,53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双方均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2017年2月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金地置业支付拖欠工程款9,040,752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1,124,268元并确认本公司就工程款在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6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金地置业支付工程款8,696,936元及违约金235,343.7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本公司在24,863,474元范围内对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现执行中。
9.本公司与河南百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8年12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百通置业支付工程款28,904,231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提起上诉。2019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在28,904,231元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拍卖或者折价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4,129,830元。2024年4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裁定将两套二拍流拍房子折抵3,015,284元。
10.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舟山阿鲁亚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年6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阿鲁亚公司支付工程款(进度款)66,348,667元并返还履约保证金1,800万元,建工集团对上述工程款(进度款)66,348,667元在阿鲁亚大酒店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普陀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阿鲁亚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已申报相应债权。浙商资产管理公司对建工集团债权金额有异议提起诉讼,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判决认定阿鲁亚公司尚欠工程款(进度款)63,270,640.91元,且以上述金额在阿鲁亚大酒店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浙商资产管理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提起上诉,2024年6月,舟山市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确认阿鲁亚公司尚欠工程款(进度款)62,171,140.91元,并就上述金额在阿鲁亚大酒店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浙商资产管理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2024年12月,浙商资产管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11.公司子公司市政集团与安顺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安顺交建投资拖欠工程款,市政集团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顺交建投资支付工程款140,122,596.46元及逾期违约金,并请求判令市政集团在工程价款140,122,596.46元范围内对“安顺市西客运枢纽站工程”拍卖或折价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市政集团于近日收到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黔04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顺交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集团支付尚欠工程款140,122,596.46元、违约金10,595,879.67元及以140,122,596.46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为标准,自2021年8月26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期间的违约金。市政集团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法院协调,双方就案件执行事宜进行磋商,安顺交建投资提出了还款方案,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出具了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但安顺交建投资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市政集团已经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12.公司子公司市政集团与温州市瓯海大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温州市瓯海大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市政集团于2021年11月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瓯海大道建设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27,153,859元及相应利息,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市政集团依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支付工程款10,278,448.4元及相应利息。2024年11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双方均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3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改判温州市瓯海大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市政集团工程款4,347,708.94元及相应利息。2025年4月,收到4,712,352.94元。
13.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余姚盛建支付原告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3年7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余姚盛建支付工程款110,741,369.72元及利息,建工集团就其施工完成本案主体及配套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价款110,741,369.7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23年11月,余姚市人民法院发放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裁定债权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2023)浙0281执2862号案件中受偿9,269,912.91元。
14.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御城置业支付原告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年8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御城置业支付工程款70,515,386.36元及利息,建工集团就其施工完成本案主体及配套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价款70,515,386.3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御城置业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71,004,982.8元及利息,建工集团在工程价款70,978,410.2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5.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舟山景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景顺房地产支付原告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判决景顺房地产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建工集团支付工程款及4.5%质保金共计20,564,782.57元及利息,并判决建工集团就其施工完成本案主体及配套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价款20,564,782.5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1,025,347.67元。
16.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64,326,558.08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3年7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奉化盛建支付工程款54,756,170.76元及利息,建工集团就其施工完成本案主体及配套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价款54,756,170.7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建工集团不服上述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奉化盛建置业支付工程款54,756,170.76元及利息;2、退还质保金7,975,322.7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3、建工集团就其施工完成本案主体及配套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价款62,731,493.4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7.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奉化盛建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要求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对涉案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奉化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受理后,于2024年1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奉化盛建置业支付工程款57,261,847.40元及相应利息,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建工集团在上述金额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8.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未含保修金)及工程款逾期利息,并请求判令穗华置业支付停窝工损失,请求确认建工集团对涉案工程拍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建工集团于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宁波穗华置业支付合计工程款132,113,647.39元及相应利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判决穗华置业支付工程进度款132,113,647.3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并判决建工集团对上述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上海盛建置业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建工集团另案起诉要求穗华置业支付工程款10,828,580.29元,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3年4月受理后,判决穗华置业支付工程款10,683,743.89元及利息,建工集团就其施工完成本案主体及配套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价款9,108,020.7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在执行中。
19.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景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景顺置业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停窝工损失,并请求对涉案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请求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受理后,建工集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宁波景顺置业支付合计工程款20,665,643.20元及相应利息。2023年4月,建工集团再次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9,810,351.48元及相应利息,同月,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景顺置业支付建工集团工程进度款19,810,351.48元及相应利息,并判决建工集团在19,810,351.48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已申请执行。
20.公司子公司建工建乐与郑州杭嘉新能源有限公司仲裁案。因郑州杭嘉新能源拖欠工程款,建工建乐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郑州杭嘉新能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99,662,304.72元,并请求支付因杭嘉新能源逾期支付造成的建工建乐利息损失及本次律师费。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受理。
21.公司子公司建工建乐与山东郓城锐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案。因郓城锐鸣能源拖欠工程款,建工建乐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山东郓城锐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2,050,894.8元,并请求支付因锐鸣能源科技逾期支付造成的建工建乐利息损失及本次律师费。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受理。
22.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宁波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工程款逾期利息。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受理后,于2023年12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宁波恒跃房地产支付工程款80,815,980.6元及相关利息,建工集团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拍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3.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永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永姚置业支付工程款58,114,374.1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范围内优先受偿。余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受理后,于2023年5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永姚置业支付建工集团工程款54,478,214.14元及相应利息,并判决建工集团在上述金额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报告期末,已收款295,851.44元。
24.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江西省洪电置业有限公司仲裁案。建工集团于2023年4月向南昌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洪电置业支付相应损失。南昌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后于2023年11月下发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江西省洪电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赔偿款73,997,377.80元;(二)被申请人江西省洪电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3#楼精装修工程款4,243,631.94元;(三)申请人宁波建工工
程集团有限公司就案涉七里滨江项目工程折价、拍卖、出售所得价款在上述(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报告期末,累计收款75,969,934.74元。
25.公司子公司建工建乐与宁波东钱湖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纠纷。因东钱湖文旅集团拖欠工程款,建工建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东钱湖文旅集团支付所欠工程款129,815,2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314,797.13元及支付检测费1,987,098.55元,并请求判令建工建乐对涉案项目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受理后,于2024年7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宁波东钱湖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67,021,111元及相应利息。双方不服上述判决,均提起上诉,现审理中。
26.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息县碧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息县碧天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408,354.99元及相应利息,广州仲裁委员会2023年11月受理。
27.公司与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纠纷。公司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太仓康来特管理人赔偿35,000,000元。太仓市人民法院2024年3月受理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公司已提起上诉。
28.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台州德信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厚远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德信生态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工程款51,471,206.07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在涉案工程上述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玉环市人民法院2024年3月受理后,于2024年7月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台州德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44,053,455.45元,确认建工集团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述范围内优先受偿。截止报告期末,已过户相关房产折抵金额34,131,742元。后续相关手续办理中。
29.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84,545,681.38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对涉案工程在上述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奉化区人民法院2024年4月受理后,于2025年3月判决奉化盛建置业支付剩余工程款59,540,402.56元及相应利息,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建工集团在上述工程款本金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0、公司子公司市政集团与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市政集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昆明市城建投资退还因2022年2月签订的《合作协议》诚意金及相应利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4年7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昆明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市政集团本金1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31、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平阳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锦财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锦宏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中南锦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平阳锦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342,551.93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支付对涉案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平阳县人民法院2024年6月受理。
32、公司子公司市政集团与绵阳富乐投资有限公司纠纷。市政集团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绵阳富乐投资退还因2022年6月签订《项目履约能力保证金协议》及《合作框架协议》项目履约能力保证金8千万元及相应利息。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4年8月受理后,于2024年10月判决绵阳富乐投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本金8千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绵阳富乐投资不服上述判决已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下发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报告期末,本金及利息已收款完毕,该案已完结。
33、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同润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宁波同润鼎贸易有限公
司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工集团支付同润鼎公司钢材利息41,206,397.86元(计算至2023年1月21日),2023年1月22日至2023年6月8日的利息:692,353.96元。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法院调解,确认建工集团支付款项2000万元,目前履行中。
34、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余姚广天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余姚建昌支付工程款45,557,786.19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范围内优先受偿。余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2月受理后,于2025年4月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余姚建昌支付工程款43,899,067.19元。截止本报告出具日,累计收款100万元,剩余款项履行中。
35、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御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宁波御都置业支付拖欠工程款342,082,185.20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在所得价款在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建工集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后,变更诉讼请求为支付拖欠的案涉工程款262,412,561.49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2月受理。
36、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御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宁波御都置业支付拖欠工程款251,535,555.69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在所得价款在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建工集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后,变更诉讼请求为支付拖欠的案涉工程款200,351,153.7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受理。
37、公司子公司市政集团与西安沣东地产有限公司、西安沣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沣东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纠纷。市政集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归还欠付款及投资收益30975000元。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5年1月受理。
38、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与宁波祥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祥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宁波祥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1,905,151.68元及工程款利息,请求判令祥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欠付的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请求判令确认建工集团有权对案涉工程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受理。
39、公司子公司建工建乐与慈溪市卓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卓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建乐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卓樾房地产支付工程款33,101,341.1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对案涉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范围内优先受偿,并请求卓业置业对上述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慈溪市人民法院2025年4月受理。
(二)报告期内签订的重大合同:
1.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浙江鹿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瓯江口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浅滩二期雁波中路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3,344.32万元。
2.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与湖州产投凤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湖州产投凤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凤凰西区单元FH-02-03-04B号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一标段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2,400.25万元。
3.公司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城市地下空间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世纪大道南延综合管廊工程(施工)I标段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9,141.25万元。
4.公司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东方中央研究院?总部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2,729.92万元。
5.公司子公司浙江永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慧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甬江实验B区九年一贯制学校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2,388.83万元。
(三)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项,后续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4〕43号),并于2025年1月3日披露了《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申报稿)》等相关文件;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5〕6号),并于2025年3月15日披露了《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等相关文件。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2025年3月31日编制单位: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项目 | 2025年3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4,710,352,205.08 | 5,547,965,925.31 |
结算备付金 | ||
拆出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60,000,000.00 | |
衍生金融资产 | ||
应收票据 | 25,820,893.22 | 24,531,489.80 |
应收账款 | 4,268,168,872.63 | 5,104,727,901.52 |
应收款项融资 | 14,289,398.91 | 59,351,646.35 |
预付款项 | 452,021,332.21 | 369,620,795.88 |
应收保费 | ||
应收分保账款 |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
其他应收款 | 1,741,906,144.11 | 1,552,217,340.08 |
其中:应收利息 | 17,747,445.10 | 19,118,959.84 |
应收股利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存货 | 772,807,724.86 | 774,877,377.52 |
其中:数据资源 | ||
合同资产 | 8,427,444,465.19 | 8,915,653,627.08 |
持有待售资产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403,678,637.50 | 386,111,470.18 |
其他流动资产 | 1,260,047,169.34 | 1,098,084,272.63 |
流动资产合计 | 22,136,536,843.05 | 23,833,141,846.35 |
非流动资产: | ||
发放贷款和垫款 | ||
债权投资 | 100,000,000.00 | 100,000,000.00 |
其他债权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575,199,542.72 | 638,683,006.81 |
长期股权投资 | 183,462,633.46 | 182,602,895.72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393,432,940.00 | 393,432,940.00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181,741,909.00 | 181,741,909.00 |
投资性房地产 | ||
固定资产 | 1,545,884,469.34 | 1,521,799,605.25 |
在建工程 | 6,350,181.86 | 5,189,633.18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
使用权资产 | 182,482,190.90 | 193,651,304.93 |
无形资产 | 254,108,905.56 | 256,430,769.87 |
其中:数据资源 | ||
开发支出 | ||
其中:数据资源 | ||
商誉 | 164,538,013.20 | 164,538,013.20 |
长期待摊费用 | 122,134,522.44 | 127,774,233.02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44,241,842.06 | 437,898,271.54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4,301,286,007.33 | 3,998,377,648.01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8,454,863,157.87 | 8,202,120,230.53 |
资产总计 | 30,591,400,000.92 | 32,035,262,076.88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4,449,100,087.02 | 2,855,037,306.59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
拆入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衍生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 | 1,398,701,428.18 | 1,677,168,034.90 |
应付账款 | 6,464,396,682.71 | 8,582,472,595.00 |
预收款项 | ||
合同负债 | 5,620,790,305.32 | 5,937,531,241.44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 ||
代理买卖证券款 | ||
代理承销证券款 | ||
应付职工薪酬 | 29,534,050.26 | 124,785,667.98 |
应交税费 | 82,903,667.68 | 99,139,951.61 |
其他应付款 | 2,349,313,491.59 | 2,325,233,094.01 |
其中:应付利息 | ||
应付股利 | 989,545.89 | 989,545.89 |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
应付分保账款 | ||
持有待售负债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174,027,287.20 | 808,186,661.37 |
其他流动负债 | 1,584,062,203.08 | 1,477,265,586.75 |
流动负债合计 | 22,152,829,203.04 | 23,886,820,139.65 |
非流动负债: | ||
保险合同准备金 | ||
长期借款 | 2,180,187,465.55 | 1,970,677,465.55 |
应付债券 | 507,007,397.24 | 504,074,565.44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租赁负债 | 177,732,615.77 | 186,922,607.09 |
长期应付款 | 1,400,000.00 | 1,400,000.00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
预计负债 | ||
递延收益 | 46,358,636.81 | 46,407,944.82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2,912,686,115.37 | 2,709,482,582.90 |
负债合计 | 25,065,515,318.41 | 26,596,302,722.55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1,086,798,590.00 | 1,086,798,590.00 |
其他权益工具 | 500,000,000.00 | 500,000,000.00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500,000,000.00 | 500,000,000.00 |
资本公积 | 954,845,346.20 | 954,845,346.20 |
减:库存股 | ||
其他综合收益 | ||
专项储备 | ||
盈余公积 | 168,810,202.64 | 168,810,202.64 |
一般风险准备 | ||
未分配利润 | 2,347,359,569.99 | 2,271,895,594.9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5,057,813,708.83 | 4,982,349,733.77 |
合计 | ||
少数股东权益 | 468,070,973.68 | 456,609,620.56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 5,525,884,682.51 | 5,438,959,354.33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 30,591,400,000.92 | 32,035,262,076.88 |
公司负责人:周孝棠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植勇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菊侠
合并利润表2025年1—3月编制单位: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项目 | 2025年第一季度 | 2024年第一季度 |
一、营业总收入 | 5,060,092,360.34 | 5,671,539,643.37 |
其中:营业收入 | 5,060,092,360.34 | 5,671,539,643.37 |
利息收入 | ||
已赚保费 |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
二、营业总成本 | 4,942,073,668.61 | 5,592,013,973.75 |
其中:营业成本 | 4,665,907,576.61 | 5,267,120,546.42 |
利息支出 |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
退保金 | ||
赔付支出净额 | ||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 | ||
保单红利支出 | ||
分保费用 | ||
税金及附加 | 21,285,519.60 | 15,024,482.71 |
销售费用 | 2,267,975.30 | 1,547,800.18 |
管理费用 | 143,248,290.66 | 152,240,140.84 |
研发费用 | 83,259,869.10 | 105,873,916.96 |
财务费用 | 26,104,437.34 | 50,207,086.64 |
其中:利息费用 | 52,187,409.52 | 52,817,030.75 |
利息收入 | 31,510,369.19 | 17,466,828.92 |
加:其他收益 | 12,745,889.02 | 10,517,139.41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369,202.50 | 3,344,136.86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 ||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25,989,413.18 | -35,813.37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6,475,770.15 | -577,819.83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397,434.04 | 162,086.20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97,532,760.88 | 92,935,398.89 |
加:营业外收入 | 1,548,094.28 | 14,557,309.76 |
减:营业外支出 | 1,883,846.10 | 1,226,701.42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97,197,009.06 | 106,266,007.23 |
减:所得税费用 | 21,671,680.88 | 22,238,576.10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75,525,328.18 | 84,027,431.13 |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 ||
1.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75,525,328.18 | 84,027,431.13 |
2.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 ||
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75,463,975.06 | 84,313,082.73 |
2.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填列) | 61,353.12 | -285,651.60 |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一)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1.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 ||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 ||
2.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 ||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 ||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 ||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
(7)其他 | ||
(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七、综合收益总额 | 75,525,328.18 | 84,027,431.13 |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75,463,975.06 | 84,313,082.73 |
(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61,353.12 | -285,651.60 |
八、每股收益: |
(一)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654 | 0.0735 |
(二)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654 | 0.0735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公司负责人:周孝棠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植勇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菊侠
合并现金流量表2025年1—3月编制单位: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项目 | 2025年第一季度 | 2024年第一季度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5,752,324,724.81 | 6,615,229,093.15 |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 ||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 ||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 ||
收到再保业务现金净额 | ||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 ||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 ||
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424,023.40 | 544,017.86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920,970,507.43 | 989,839,904.66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6,673,719,255.64 | 7,605,613,015.67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6,952,665,595.25 | 8,190,590,840.83 |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 ||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 ||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 ||
拆出资金净增加额 | ||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 ||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354,273,328.49 | 386,057,259.22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238,610,380.31 | 230,395,428.64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994,316,091.26 | 950,651,670.72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8,539,865,395.31 | 9,757,695,199.4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866,146,139.67 | -2,152,082,183.74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3,026,792.53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4,529,823.79 | 1,502,163.27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16,896,240.00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7,556,616.32 | 18,398,403.27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5,338,623.77 | 9,964,202.87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1,900,000.00 | 400,000.00 |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60,000,000.00 | 177,750,000.00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67,238,623.77 | 188,114,202.87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9,682,007.45 | -169,715,799.60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11,400,000.00 | 9,655,000.00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 11,400,000.00 | 9,655,000.00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3,404,462,149.63 | 2,354,500,000.00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3,415,862,149.63 | 2,364,155,000.00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2,243,315,611.12 | 1,179,166,226.04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44,603,325.60 | 65,025,123.24 |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10,976,731.75 | 17,496,037.66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298,895,668.47 | 1,261,687,386.94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16,966,481.16 | 1,102,467,613.06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808,861,665.96 | -1,219,330,370.28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5,310,926,545.72 | 5,074,091,794.83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4,502,064,879.76 | 3,854,761,424.55 |
公司负责人:周孝棠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植勇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菊侠
(三)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不适用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