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科高新:关于股东收到甘肃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甘肃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科高新”)持股5%以上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23年6月28日,你公司作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第一大股东,持有蓝科高新股份1.81亿股,持股比例为51%,上述股份系协议转让方式取得。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间,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司法执行你公司所持蓝科高新股份3545281股,涉及金额2646.13万元,但你公司在知悉被动减持相关信息后,未予以充分关注,未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下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八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证券代码:601798 证券简称:蓝科高新 编号:2024-022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强化作为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的合规和自律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进一步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督促有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会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