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新传媒: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长远利益,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进行的必要调整,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对于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论证,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向关联方购买资产事项是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而发生的,该事项的发生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以安徽开利元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所反映的评估价值为基础,交易定价方式公允,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项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所采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 泳 周 峰 周泽将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