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新传媒: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7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内容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与部分客户开展的相关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导致你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9,197.16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2.22%,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772.22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
0.18%。你公司还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计入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将以此为鉴,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充分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及落实,同时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提升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