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服: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股网  2024-06-05  中海油服(60180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1808 证券简称:中海油服 公告编号:临2024-020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112024/6/122024/6/1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5月28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于2024年5月2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771,592,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0.2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2,034,32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112024/6/122024/6/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前述规定,对于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情形,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沪股通投资者投资本公司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9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4)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元。

(5)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港股通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本公司对港股通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

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请参见本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com.hk)及本公司网站(www.cosl.com.cn)的《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年度股息(更新)》公告。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海油服董秘办公室联系电话:010-84521685

特此公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