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文轩: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详见附件《信息披露暂缓或
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后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第九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追究相应责任,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
第十二条若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除依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外,若相关事项同时或单独触发另一上市地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不予豁免的情形时,将按照从严的原则依规履行上市公司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登记日期:
申请部门 | 申请人 | |||
登记部门 | 登记人 | |||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务的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相关内幕知情人士是否签订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
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意见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