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高铁: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和《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发展趋势,建立对股东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 公司执行利润分配是对母公司报表中当年度实现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3. 本规划的制定充分考虑股东回报,合理平衡和处理可持续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4. 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股东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分配:除特殊情况外,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为母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50%。当年度实现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母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特殊情况是指:
(1)当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负,实施现金分红将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实施程序
1.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 独立董事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工作。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