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高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沪高铁”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等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三层
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5、保荐代表人:王晨宁、刘先丰
6、项目联系人:刘先丰
7、联系电话:010-85130633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它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01816.SH
3、注册资本:49,106,484,611元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5号院1号写字楼第三、四层
5、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5号院1号写字楼第三、四层
6、法定代表人:刘洪润
7、实际控制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8、联系人:刘谦奇
9、联系电话:010-51896399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1月6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1月16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19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16日披露;2020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3日披露;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
15、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王晨宁、刘先丰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京沪高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京沪高铁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情况;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3、督导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经常性对发行人进行走访和核查,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
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对外担保及其执行情况等事项;
6、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8、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9、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及约定,并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10、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11、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12、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本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京沪高铁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本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发行人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截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
毕,募集资金账户均已销户,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