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9  光大银行(601818)公司公告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3-02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4月2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3年4月28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4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4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2023年A股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A股第一季度报告亦登载于4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本行2023年H股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二、关于确定朱文辉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同意提名朱文辉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朱文辉先生的非执行董事职务自本行股东大会选举其为非执行董事且其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朱文辉先生简要情况请见附件1。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提名黄志凌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同意提名黄志凌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黄志凌先生的独立董事职务自本行股东大会选举其为独立董事且其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黄志凌先生简要情况请见附件2,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请见附件3和附件4。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对上述第二及第三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上述第二及第三项议案。

四、关于捐赠支持定点帮扶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捐赠支持定点帮扶,捐赠金额为人民币1,310万元。

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全行人员编制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制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债质量管理办法(试

行)》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王江、吴利军、王志恒、姚仲友、曲亮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九、关于为关联法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0票,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王江、吴利军、王志恒、姚仲友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十、关于为关联法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巍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十一、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第八至十一项议案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对上述第八至十一项议案公允性、合规性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并已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附件1:

朱文辉先生简要情况

朱文辉先生,现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总监。曾任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财务部项目经理;中信澳大利亚有限公司、中信资源澳大利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项目经理、高级主管、资深主管、处长,库务部处长、总经理助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曾兼任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信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董事。获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澳洲注册会计师。除上述披露信息外,朱文辉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

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本行股票。

附件2:

黄志凌先生简要情况

黄志凌先生,经济学博士,研究员,风险管理专业人士和经济学家。1991年起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经济研究中心(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从事宏观经济分析与货币政策研究、市场经济体研究;1995年至1998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从事政策研究工作,曾任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投资研究所副所长,总行办公室副主任;1999年至2006年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工作,曾任总裁办公室主任,资产处置审核委员会主任;2006年4月起任中国建设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2011年2月起任首席风险官,2013年9月至2020年5月任首席经济学家(期间兼任董事会秘书),主要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政策与银行发展战略。黄志凌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本行股票。

附件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黄志凌,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拟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因暂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现承诺将参加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培训。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志凌 2023年4月18日

附件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名黄志凌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黄志凌先生拟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因其暂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督促其参加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培训。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3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