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关联交易公告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3-04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华融)核定人民币22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信用方式。
? 中国华融为本行主要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中国华融发生关联交易人民币220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 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为中国华融核定人民币22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信用方式,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已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金额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中国华融持有本行7.08%股份,为本行主要股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华融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国华融成立于1999年11月,201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注册地北京市,注册资本802.47亿元。中国华融主要股东包括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财政部等,主要业务为不良资产经营业务、金融服务业务,以及资产管理和投资业务。截至2022年末,中国华
融总资产9,553.26亿元,总负债9,069.47亿元,净资产483.79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行为中国华融核定人民币22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信用方式。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中国华融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本次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2023年8月24日,本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3年
8月24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该议案。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3票同意。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8月25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3年8月24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3年8月24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决议
(摘录)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8月24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李 巍 董 事王立国 独立董事邵瑞庆 独立董事洪永淼 独立董事韩复龄 独立董事刘世平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出席委员7名,实际出席7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