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关联交易公告2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3-04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核定人民币11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2个月,信用方式。本行为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青旅)核定人民币12.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24个月,信用方式。本行为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事堂)核定人民币12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24个月,信用方式。
本行为光大环保能源(济南)有限公司(简称光大环保济南)核定人民币1,800万元授信额度,期限2年,信用方式。
? 光大证券、中青旅、嘉事堂、光大环保济南为本行控股股东中国
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上述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上述本行与光大证券的关联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审批,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上述其他关联交易已经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不需要经过本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人民币139.68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 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人民币139.68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具体如下:
1、为光大证券核定人民币11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2个月,信用方式。
2、为中青旅核定人民币12.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24个月,信用方式。
3、为嘉事堂核定人民币12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24个月,信用方式。
4、为光大环保济南核定人民币1,800万元授信额度,期限2年,信用方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本行与光大证券的关联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审批,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上述其他关联交易已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不需要经过本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金额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上述企业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光大证券成立于1996年4月,2009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6年8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注册地上海市,注册资本46.11亿元,控股股东为光大集团,主要业务板块包括财富管理、企业融资、机构客户、投资交易、资产管理及股权投资等。截至2023年3月末,光大证券总资产2,569.64亿元,总负债1,911.33亿元,净资产658.31亿元。
2、中青旅成立于1980年6月,1997年1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地北京市,注册资本7.24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
主营业务为旅游、景区经营、酒店经营管理及IT产品销售及服务等。截至2023年3月末,中青旅总资产173.36亿元,总负债92.51亿元,净资产80.85亿元。
3、嘉事堂成立于1997年4月,2010年8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地北京市,注册资本2.92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营业务为医药批发、零售等。截至2023年3月末,嘉事堂总资产
168.96亿元,总负债108.47亿元,净资产60.49亿元。
4、光大环保济南成立于2009年7月,注册地济南市,注册资本4.27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营业务为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焚烧发电。截至2023年3月末,光大环保济南总资产
10.42亿元,总负债5.28亿元,净资产5.14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在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交易额度 | 交易时间 | 增信方式 |
1 | 光大证券 | 115亿元 | 未发生 | 信用方式 |
2 | 中青旅 | 12.5亿元 | 未发生 | 信用方式 |
3 | 嘉事堂 | 12亿元 | 未发生 | 信用方式 |
4 | 光大环保济南 | 1,800万元 | 2023年8月22日 | 信用方式 |
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上述关联方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如下:
本行与光大证券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批准。2023年8月24日,本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3年8月24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该议案。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票同意(关联董事王江、吴利军、王志恒回避表决)。
除上述本行与光大证券的关联交易外,其他关联交易应报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不需要经过本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已对《关于本行与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本行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本行与光大环保能源(济南)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完成备案。
本行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8月25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3年8月24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的《关于本行与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本行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本行与光大环保能源(济南)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阅,同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备案。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3年8月24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的《关于本行与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本行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本行与光大环保能源(济南)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已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在提交备案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上述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附件3:
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决议
(摘录)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8月24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李 巍 董 事王立国 独立董事邵瑞庆 独立董事洪永淼 独立董事韩复龄 独立董事刘世平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出席委员7名,实际出席7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