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稿)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第三条 董事会的董事成员不少于十一人,不超过十九人,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本行董事长和行长分设。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本行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或对已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整(主要包括撤并、分拆、更名、职责调整等事项)。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关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可视工作需要设副主任委员一名。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宜兼任。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须经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审核。
董事会秘书是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董事会设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工作,以及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在本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决定
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化与调整;
(五) 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本行重大收购、回购普通股股份方案;
(八) 制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 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审议批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以外的重大关联交易,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股东大会做专项报告;
(十) 制订本行经营发展战略与资本规划,监督战略实施,承担资本管理最
终责任;
(十一) 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
内,审议批准本行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数据治理、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二) 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涉及全系统的经营管理体制改
革方案;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行长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四) 决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事、财务、薪酬等)以及风
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十五) 制定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六) 制定本行信息披露制度,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并对本行的会计
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七) 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履行管理职
责;
(十八) 听取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工作;
(十九)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或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 定期评估和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二十一) 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二) 建立商业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
和管理机制等;
(二十三) 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二十四)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转换、派息等;
(二十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上述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应由董事会集体审议决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行长行使部分职权。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权应当一事一
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行长行使。
第八条 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董事会决策本行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三,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本行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十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本行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本行董事长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本行董事会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本行《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按本行《章程》规定对需要报股东大会的事项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本行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本行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本行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
件;
(二) 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
的保管;
(三) 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督促本行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本行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保证本行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 负责与本行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 负责本行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
通和联络;
(六) 协调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本行信息披露资料;
(七) 负责保管本行股东名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
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票的资料;
(八) 保证有权得到本行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九) 保证本行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务。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安排董事会与股东、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沟通,以使董事会能够充分履行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的会议制度第一节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十八条 董事会至少每年度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四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长应至少每年与独立董事举行一次没有其他董事出席的会议。董事会应尽早拟定下一年度定期会议时间表。董事会应订有安排,以确保全体董事皆有机会提出商讨事项列入董事会定期会议议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七日前应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二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会议主席应在会议现场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尽量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书面传签方式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方式。
第二节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和通知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士或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二)董事长;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四)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六)监事会;
(七)行长或行长办公会;
(八)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董事长提交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提案应包括提案人的姓名或名称及提案日期。
董事会的提案可以用中文提出,也可以用英文提出,英文提案应翻译成中文。提案以中文为准。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下属的各专门委员会依据本行《章程》行使职权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征集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提案提出人应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递交提案及其有关材料。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地点、时间和议程,提呈董事长。
第二十六条 本行应于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四日前以及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七日前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并发出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通知应为书面形式,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四十八小时为送达日期;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网站发布方式发出的,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日期以传真报告单显示为准;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以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不能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间书面通知董事或向董事发出相关会议文件的,应在取得全体董事过半数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将相关提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条 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节 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和召开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本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应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第三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临时增加提案的,因故不能出席的董事,应当事先审阅新增提案的相关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以便受托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表决。委托书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或视频等通讯手段方式召开,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言,并进行相互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本行相关部门和本行聘请的中介机构等有关人员了解决策所需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会议主席建议请上述人员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四节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以董事会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每项决议逐一表决。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事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重大关联交易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下列事项由董事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利润分配方案;
(二) 薪酬方案;
(三) 重大股权投资等投资方案;
(四) 重大资产购置(处置、核销);
(五)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六) 年度风险容忍度;
(七) 对外捐赠;
(八) 制定本行资本补充方案以及发行证券的方案;
(九) 拟定本行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十) 制定本行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十二)重大股权变动事项;
(十三)财务重组事项;
(十四)本行重大收购、回购普通股股份方案;
(十五)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回购、转换、派息等;
(十六)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认为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由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董事会审议以下事项时不应采取书面传签会议的方式进行:
(一) 利润分配方案;
(二) 薪酬方案;
(三) 重大投资方案;
(四) 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五)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六) 风险资本分配方案;
(七)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资本补充方案、发行证券方案;
(九) 重大收购、回购本行普通股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十) 重大股权变动事项;
(十一)财务重组事项;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回购、转换、派息等;
(十三)董事会认为不适合以书面传签会议方式进行表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十一条 董事在电话或视频等通讯手段方式召开的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若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一旦签字同意的董事已经达到本行《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形成董事会决议并通过该提案。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提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上签字;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表决意见的,视为弃权。第四十三条 董事中途出席董事会会议或中途退席的,对其未亲自参与表决的提案,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如未委托的,该董事对未参与表决的提案的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董事中途退席的,应当向会议主席说明原因并请假。第四十四条 如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按《香港上市规则》的定义)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该等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等事项时应该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也不能计算在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董事会会议作出批准该等拟决议事项的决议须经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董事会应及时将该议案递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应在将该议案递交股东大会审议时说明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被本行《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在股东大会撤换之前,不具有对各项提案的表决权。
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董事,也不具有表决权。
遇有董事会会议临时增加提案的,董事未亲自出席会议,且未就新增提案书面委托其他董事表决的,视为放弃对该新增提案的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 召开现场会议的,会议主席应当场宣布统计结果;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期限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统计表决结果,并向全体董事及监事会主席通报表决结果。
第四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人数未达到法定要求时,不能通过任何决议。
第四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或者本规则,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条 对按本行《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因未经董事会决议而实施的,如果实施结果损害了股东利益或造成了经济损失,由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行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董事会现场会议情况,董事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附加说明。本行应当将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及时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董事会会议就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按密级文件的要求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会后五个工作日内整理好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行《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本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行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本行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的披露
第五十五条 本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根据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本行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根据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涉及其他事项的董事会决议,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披露的,本行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根据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或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本行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说明;
(三)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 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
权的理由;
(五) 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 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
所发表的意见;
(七)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的提案一经形成决议或经股东大会通过,即由董事会秘书督促相关人员或部门贯彻落实。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应将董事会的意见向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传达。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应追究执行者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为本行《章程》的附件。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