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31  光大银行(601818)公司公告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3-05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2024-2026年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方案的议案》,批准本行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简称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度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分别为人民币57.86亿元、59.09亿元、

62.50亿元,合计限额179.45亿元,交易类别包括保险服务类、资产托管类、代销服务类、联合营销类、产品管理类、投资服务类、科技服务类、产品服务类和综合服务类。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审议事项是本行日常业务中发生的持续交易,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 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持续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持续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30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2024-2026年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

易限额方案的议案》,批准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度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分别为人民币57.86亿元、59.09亿元、

62.50亿元,合计限额179.45亿元。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21年,本行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为代表签订《2021-2023年中国光大银行与中国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确定了2021-2023年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年度限额,主要包括资产托管、产品管理、代销业务、证券化产品投资、综合服务、通道服务等交易类别,涉及房屋租赁、物业服务、科技服务等业务品种。2023年,本行与光大集团签订补充协议,调增2023年度联合营销服务和综合服务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执行期内,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发生的各类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均在限额以内,符合监管要求。实际限额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年度交易限额实际交易金额
20215726.92
20226032.41
202376.6918.88注

注:2023年实际交易金额18.88亿元为2023年上半年交易金额。

上述实际交易金额与交易限额存在一定差异的主要原因:一是受市场因素影响,相关业务需求和规模未达预期;二是由于市场趋势变化,部分业务发展策略相应调整,相关业务规模有所压缩。

(三)本次持续关联交易的类别及预计金额

本次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类别主要包括保险服务类、资产托管类、代销服务类、联合营销类、产品管理类、投资服务类、科技服务类、产品服务类和综合服务类。

经预计,上述各类别非授信类关联交易2024-2026年的预计金额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交易类别2024年限额2025年限额2026年限额三年合计限额
保险服务类2.762.902.928.58
资产托管类3.924.344.7813.04
代销服务类12.3814.3517.5944.32
联合营销类10.499.979.4729.93
产品管理类1.951.951.975.87
投资服务类2.312.312.316.93
科技服务类6.886.726.6620.26
产品服务类11.1011.1011.1033.30
综合服务类6.075.455.7017.22
合计57.8659.0962.50179.45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行控股股东为光大集团,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光大集团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均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集团成立于1990年11月,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地北京市,注册资本781亿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截至2022年末,光大集团总资产69,680.92亿元,总负债62,681.48亿元,净资产6,999.44亿元。

光大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成立于1996年4月,2009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6年8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注册地上海市,注册资本46亿元,控股股东为光大集团,主要业务板块包括财富管理、企业融资、机构客户、投资交易、资产管理及股权投资等。截至2022年末,光大证券总资产2,583.54亿元,总负债1,935.70亿元,净资产647.84亿元。

2、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光大永明)成立于2002年4月,注册地天津市,注册资本54亿元,控股股东为光大集团,主营业务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截至2022年末,光大永明总资产870.12亿元,总负债833.47亿元,净资产36.65亿元。

3、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光大信托)成立于2002年8月,原名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甘肃省兰州市,注册资本84亿元,控股股东为光大集团,主营业务包括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涵盖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权益投资、消费金融等业务板块。截至2022年末,光大信托总资产229.39亿元,总负债63.42亿元,净资产165.97亿元。

4、光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光大科技)成立于2016年12月,注册地北京市,注册资本4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营业务为数据平台的搭建、维护、大数据技术应用开发业务。截至2022年末,光大科技总资产7.40亿元,总负债3.13亿元,净资产4.27亿元。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本行关联交易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与上述光大集团系关联方开展业务以来,均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履行情况正常。

三、持续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持续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签署具体协议。本次持续关联交易的设定限额主要考虑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历史合作情况、存量业务规模以及未来合作空间。相较于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1-2023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方案(简称原方案),主要进行了如下调整:

1、交易类别调整情况

一是将原方案中“证券化产品投资类”改为“投资服务类”,包括承销服务费及居间服务费等;二是将原方案中“补充医疗保险类”改为“保险服务类”;三是将“产品服务类”从原方案中的“综合服务类”拆分出来,独立成类别,包括受托清收服务费、支付结算手续费、代客结售汇业务的汇率差价收益、交易系统佣金等;四是将原方案中“通道服务类”“服务费支出类”并入“产品服务类”。

2、限额调整情况

交易限额合计金额较原方案稳中有降,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度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分别为人民币57.86亿元、

59.09亿元、62.50亿元,合计限额179.45亿元。

(二)持续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定价将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持续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进行限额管理及签署统

一协议,是本行对关联交易的主动式管理,在确保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能够优化审批披露流程、提高业务效率、支持集团内企业协同发展,实现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前瞻式、规范化、统一性管理,有效提升本行关联交易管理质效。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持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本行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同意将《关于制定2024-2026年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方案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3年10月30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该议案。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票同意(关联董事王江、吴利军、王志恒回避表决)。

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六、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30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3年10月30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制定2024-2026年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方案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3年10月30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制定2024-2026年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附件3:

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

(摘录)中国光大银行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李 巍 董 事王立国 独立董事邵瑞庆 独立董事洪永淼 独立董事韩复龄 独立董事刘世平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出席委员7名,实际出席7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2024-2026年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方案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