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查股网  2024-12-21  光大银行(601818)公司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普通股股票代码:A股601818、H股6818

北京

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5年1月7日(星期二)上午9:30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三层

会议室会议召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须知

三、审议议案及发言提问

四、推举监票人

五、投票表决

六、律师宣读见证意见

七、宣布会议结束

网络投票:

2025年

日(星期二)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1)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9:15-15:00。

目录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 ...... 3

二、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 ...... 5

三、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8

四、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的议案 ...... 11

五、关于选举黄振中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17

议案一: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经审阅的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本行2024年上半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244.87亿元,母公司报表中净利润为人民币228.14亿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005.02亿元。为贯彻落实监管政策导向,综合考虑全体股东利益以及本行业务可持续发展等因素,拟定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本行拟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2024年度中期现金股息,每10股派人民币1.04元(含税)。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行普通股总股本为590.86亿股,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61.45亿元(含税),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25.10%,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26.04%。现金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发布,以人民币或港币向股东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本行审议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周(包括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本行2024年上半年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本行拟定的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本行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二:

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各位股东:

本行拟为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光大环境)核定人民币12亿元授信总额度,期限2年,信用方式。

由于光大环境为本行控股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光大环境为本行关联方。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行过去

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本次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光大环境于1961年7月在香港成立,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要业务板块包括环保能源、环保水务及绿色环保等。截至2024年

月末,光大环境总资产1,894.53亿港元,总负债1,217.67亿港元,净资产676.86亿港元。

该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光大环境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光大环境签署具体协议。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该项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本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2024年1月以来本行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已发

生交易情况

附件:

2024年1月以来本行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已发生交易情况

(截至2024年

日)

单位:人民币亿元

序号

序号关联方名称交易金额披露时间
1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2024年2月7日
2华荃有限公司2.132024年3月9日
3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70
4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52024年8月31日
5华荃有限公司6.56
6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130
7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1.812024年10月31日
8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18.51
合计274.01

议案三:

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行拟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核定人民币11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2个月,信用方式。

由于光大证券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光大证券为本行关联方。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本次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光大证券成立于1996年4月,注册地上海市,注册资本46亿元,控股股东为光大集团,主要业务板块包括财富管理、企业融资、机构客户、投资交易、资产管理及股权投资等。截至2024年6月末,光大证券总资产2,370.82亿元,总负债1,692.92亿元,净资产677.90亿元。

该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光大证券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光大证券签署具体协

议。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该项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本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2024年1月以来本行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已发

生交易情况

附件:

2024年1月以来本行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已发生交易情况

(截至2024年

日)

单位:人民币亿元

序号

序号关联方名称交易金额披露时间
1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2024年2月7日
2华荃有限公司2.132024年3月9日
3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70
4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52024年8月31日
5华荃有限公司6.56
6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130
7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1.812024年10月31日
8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18.51
合计274.01

议案四:

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规范本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本行于2008年制定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并分别于2013年、2016年、2019年、2022年进行了四次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授权事项的合规性和授权权限的合理性,本行结合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现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再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关于债券投资审批权,明确地方政府债审批授权;二是关于资产购置审批权,取消对新购建办公用房的授权;三是明确金融市场业务资产处置及核销权限。具体修订条文前后对比、依据或原因,请参见附件。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

方案(2024年修订稿)

附件: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

(2024年修订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股权投资审批权单笔金额不超过20亿元的对外股权投资项目(指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其他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投资并形成股权的交易活动),由董事会审批。

二、债券发行审批权当年发行普通金融债券(不包括次级债券、二级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公司债券)金额不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1%的,由董事会审批。

三、债券投资审批权

(一)一年内对中国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国人民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美国国债、债券评级为投资级(含)以上的主权国家及地区政府债券的投资不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修订说明:本款列示的债券均为政府信用类债券,目前没有明确列示地方政府债,而地方政府债也属于政府信用类债券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建议在表述中予以明确。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券外,对投资级(含)以上债券的投资或有足额担保的投资级以下债券的投资,如果对单个债券发行主体的投资余额不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由董事会审批。本方案所称债券投资包括债券的买入和卖出。

四、资产购置审批权

(一)一年内信贷资产购置金额不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二)单项资产价值不超过

亿元的固定资产

及其他非信贷资产购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其中,董事会应将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报股东大会批准。

五、资产处置审批权

(一)单个项目金额不超过5亿元的股权资产处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二)拟处置的单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不超过10亿元的,由董事会审批。

(三)一年内信贷资产和其他非信贷资产处置金额不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以上三项所称资产处置,包括出售、转让等行为,但不包括以有关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六、资产核销审批权

(一)单个项目金额不超过

亿元的股权资产核销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本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营业办公用房建设技术业务用房购建、信息科技投入、渠道建设、营业办公设备更新等。,不包括新购建办公用房。

(二)单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不超过5亿元的核销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三)信贷资产和其他非信贷资产核销事项,由董事会全额审批。

七、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事项审批权

对外提供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事项,单笔金额不超过10亿元的,由董事会审批。根据监管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除外。

本行为关联人提供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

八、机构审批权

(一)总行一级部门设置、调整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二)境内一级分行及境外一级分行(含代表处)的设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上述机构设置事项包括设立、升格和撤销,调整事项包括合并/拆分和名称变更。

九、法人机构审批权

本行设立的法人机构

的对外投资

、增加资本金、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需本行作为股东行使决定权的,由本行董事会审议决定;涉及本行出资的,根据本授权方案关于股权投资的审批权限执行。

法人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公司。

本条所指投资行为仅包括本行设立的法人机构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不包括使用代客理财资金等非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

十、对外赠与审批权单项对外赠与(包括公益性捐赠、商业性捐赠等)支出不超过800万元,且当年对外赠与支出总额不超过2500万元与本行上一年度净利润万分之三之和(如合计超过3500万元,按3500万元执行)的,由董事会审批。对遭遇突发重大事件地区的援助如超过以上总额或单笔限额,可由董事会审批,但需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十一、董事会可以将股东大会对其授权全部或部分转授权高级管理层行使。除《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策的事项外,其它经营管理的决策权限,由董事会与管理层根据相关规定行使。

十二、本授权方案实行期间,如国家或上市地监管机构制定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要求导致本方案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要求存在冲突,则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要求为准。

十三、本授权方案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股东大会作出新的授权方案时止。

十四、董事会应每年对本授权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回顾,并向股东大会报告。股东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对相关授权进行补充或调整。

注:1.本授权方案列明的币种为人民币,包括等值的外币。

2.本授权方案中列明的金额或比率均包含本数。

3.本授权方案所称其他非信贷资产是指除信贷资产、

固定资产、股权资产和债券以外的其他资产。

4.金融市场业务资产处置(不含未违约债券卖出)及

核销事项授权比照信贷资产处置及核销授权执行。

修订说明:进一步明确金融市场业务资产处置权限。考虑到本行同业不良资产、理财回表不良资产、金融市场部自营投资不良资产等金融市场业务不良资产实际上为类信贷业务,单笔业务金额较大,在业务管理模式及处置方式上均与信贷业务差别不大,因此建议明确金融市场业务资产处置授权比照信贷业务授权执行。同时,进一步明确金融市场业务核销权限。

议案五:

关于选举黄振中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工作需要,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黄振中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工作程序,本行董事会已对黄振中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了初步审核,认为黄振中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本行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黄振中先生作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向股东大会提出选举黄振中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的建议。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黄振中先生的独立董事职务将自本行股东大会选举其为独立董事且其任职资格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

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3.黄振中先生简要情况

4.董事候选人情况说明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黄振中,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振中2024年11月29日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名黄振中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等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11月29日

附件3:

黄振中先生简要情况

黄振中先生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河南五星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部副处长、高级经济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农业银行独立董事、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获法学博士学位。

黄振中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本行股票。

黄振中先生已辞任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因接任独立董事尚待选举产生,目前尚在履职。

附件4:

董事候选人情况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作为本行董事候选人,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本人从业经历详见前述本人简要情况。本人具备多年法律事务从业经验,熟悉上市公司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备相应履职能力和专业能力;与本行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违法违规情形;本人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特此说明。

黄振中2024年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