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农商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于会前认真审阅了《关于与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有关文件资料。鉴于该等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关联交易”),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同意给予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额度190亿元、给予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额度96亿元、给予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额度70亿元、给予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额度52.7亿元、给予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关
联授信额度46亿元、给予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额度37.3亿元、给予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额度53亿元、给予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额度12.3亿元、给予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联授信额度138亿元、给予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额度24亿元、给予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额度78亿元、给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额度72亿元。本次关联交易均属于商业银行正常交易业务,具体交易条款按公平原则协商订立。相关条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交易公允。
二、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王开国 朱玉辰 陈继武 孙铮 陈乃蔚 陈凯 毛惠刚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