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农商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薪酬管理制度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二)薪酬激励应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 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短期与长期兼顾,并建立健全薪酬延 期支付、止付追索机制;
(四)薪酬激励应综合考虑不同人员承担的责任、所需专业知 识及投入时间等分类确定。
第四条 本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实行工资总额管理。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第五条 行长、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 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年薪的核定以年度绩效评 价为重要依据,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 的50%,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核定以任期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公司相关考核及薪酬制度执行。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上级主监管部门要求实行延 期支付。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回向高级管理人员超额 发放的所有绩效年薪和其他激励性报酬:
(一)发生财务报表重述等情形,导致绩效薪酬所依据的财务 信息发生较大调整的;
(二)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 励项目的;
(四)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
第八条 对于存在明显过失或未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导致职责 范围内风险超常暴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追索扣回其相应期限内的 绩效年薪。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等情形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党委会 前置研究、董事会认定,应当根据情形轻重追索扣回其相应期限内的 部分直至全部绩效年薪。追索扣回比例结合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 任、造成的损失以及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确定。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索扣回负有主要责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相应期限内的全部绩效年薪:
(一)重要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的;
(二)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 部门采取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对公司的财产、声誉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第十条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
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办法 的实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