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聘任陈海波先生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三)经审核,陈海波先生具备担任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聘任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同意聘任陈海波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海
波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尚需报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核准。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核准其任职资格后正式履职,在正式履职前由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二、关于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本行与关联方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所涉及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开展的交易,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上述议案已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上经公司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关于本行与关联方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甘犁、邵赤平、宋朝学、樊斌、陈存泰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