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投资与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与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董事会投资与发展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 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石油天然 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投资与发展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投资与发展委员会由3至4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投资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相同,每 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投资与发展委员会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投资与发展委员会职务, 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成员人数。
第五条 投资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战略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推荐意见;
(二)对公司年度业务发展和投资计划方案、业务发展和投 资计划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决策的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阅,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董 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投资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
举行。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投资与发展委员会会议。
投资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 责时,由过半数的投资与发展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 成员主持。
第七条投资与发展委员会每年举行不少于1次例会,主要 议题包括但不限于:
(一)讨论公司关于本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投 资计划方案的报告;
(二)讨论需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业务发展和投资计划调 整方案;
(三)讨论公司关于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例会的会议材料,由公司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准备。 董事会办公室须于委员会开会前7日将会议文件送达全体成员。
第九条投资与发展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投资与发展委 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 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1名投资与发展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1名成员委托,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条 投资与发展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投资与发展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
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投资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及形成的意见 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投资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 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投资与发展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 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十三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