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银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3-08  紫金银行(60186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 601860 证券简称: 紫金银行 公告编号:2024-009可转债代码:113037 可转债简称:紫银转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对照情况如下:

序号原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对应条款修改依据
1第三十四条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权: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省委、市委和省联社党委决策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通过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加强党委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 (三)将党委会决策作为全行重大事项决策的前置程序,研究讨论第三十四条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权: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省委、市委和省联社党委决策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通过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加强党委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 (三)将党委会决策作为全行重大事项决策的前置程序,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干部队伍、精神文明、行风作风、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

建设,授权二级党委行使发展党员,推动基层党组织创新和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基层党组织组织力。

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干部队伍、精神文明、行风作风、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授权二级党委行使发展党员,推动基层党组织创新和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基层党组织组织力。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干部队伍、精神文明、行风作风、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授权二级党委行使发展党员,推动基层党组织创新和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基层党组织组织力。 并且,党委会应当对如下“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四)研究决定本行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兼职、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事项,本行人才队伍建设及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推荐。 (五)研究决定本行及控股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营管理人员的原则、程序、方式等。 (六)研究决定本行薪酬和奖金分配的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总体方案。 (七)研究决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重大违纪案

件、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以及影响本行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八)对董事会、行长办公会拟决定的事

项中关系本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包括:对本行章程及重要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行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研究本行内部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流程、岗位设置以及人员编制的重大原则问题;本行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本行生产经营方针、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以及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企业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听取本行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

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十)其他需要本行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

或决定的重要事项。

件、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以及影响本行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八)对董事会、行长办公会拟决定的事项中关系本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包括:对本行章程及重要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行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研究本行内部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流程、岗位设置以及人员编制的重大原则问题;本行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本行生产经营方针、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以及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企业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听取本行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十)其他需要本行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或决定的重要事项。
2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是本行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更换董事、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是本行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更换董事、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本行债券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八)对发行本行债券和首次公开

发行股份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的合并、分立、变更

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制定和修改本行章程;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年度审

计机构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审议本行年度关联交易管理情况的报告;

(十五)审议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

董事以及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评价报告、对监事包括外部监事履行职责的评价报告;

(十六)由董事会制定或修改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进行实施;

(十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

(十八)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九)审议本行的年度报告;

(二十)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审议、批准收购本行股份方案;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应

(八)对发行本行债券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制定和修改本行章程;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年度审计机构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议本行年度关联交易管理情况的报告; (十五)审议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董事以及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评价报告、对监事包括外部监事履行职责的评价报告; (十六)由董事会制定或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进行实施; (十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八)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九)审议本行的年度报告; (二十)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行股份方案;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应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制定和修改本行章程;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年度审计机构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议本行年度关联交易管理情况的报告; (十五)审议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董事以及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评价报告、对监事包括外部监事履行职责的评价报告; (十六)由董事会制定或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进行实施; (十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八)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九)审议本行的年度报告; (二十)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行股份方案;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依据本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之规定,需要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事项。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指除保函等日常经营业务性质以外的由本行为第三方出具的需承担风险的担保行为。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指除保函等日常经营业务性质以外的由本行为第三方出具的需承担风险的担保行为。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指除保函等日常经营业务性质以外的由本行为第三方出具的需承担风险的担保行为。
3第一百一十一条本行实行独立董事制度。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具有本行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第一百一十一条本行实行独立董事制度。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具有本行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本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

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本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经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对本行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至第

(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当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本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经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本行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当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经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 (二)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六)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 (四)决定聘任或解聘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以及审议关于罢免独立董事的议案; (五)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决定内部管理机构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本行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制定、修改、废除本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基本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本行董事会对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七)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除日常经营业务以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关联交易、数据治理、对外捐赠、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九)审议批准本行合规风险政策,听取合规风险管理报告,对本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做出评价;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 (四)决定聘任或解聘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以及审议关于罢免独立董事的议案,审议决定本行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方案; (五)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决定本行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以及内部管理机构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方案; (六)决定本行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制定、修改、废除本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基本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本行董事会对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七)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除日常经营业务以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关联交易、数据治理、对外捐赠、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九)审议批准本行合规风险政策,听取合规风险管理报告,对本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做出评价; (十)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订发行本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的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十)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制定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方案,制订发行本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的方案;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年度审计机构;

(十三)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审议本行年度报告,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各委员会

提出的议案;

(十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

况,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六)制订本行的合并、分立、

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

(十七)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

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八)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

司治理状况;

(十九)由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

批本行股份的转让、赠予和继承;

(二十)审议批准除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关联交易、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事项,

(十)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制定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订发行本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的方案;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年度审计机构; (十三)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审议本行年度报告,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各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十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六)制订本行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 (十七)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八)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十九)由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本行股份的转让、赠予和继承; (二十)审议批准除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关联交易、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事项,方案;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审计发现问题的情况汇报; (十三)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审议本行年度报告,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各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十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六)制订本行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审议决定本行改制、兼并重组、上市以及资产置换、产权转让、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等事项。 (十七)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八)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十九)由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本行股份的转让、赠予和继承; (二十)审议批准除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关联交易、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十一)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二十二)制订本行有关董事报酬和津贴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十一)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二十二)制订本行有关董事报酬

和津贴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十三)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审议本行执行整改情况报告;

(二十四)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五)建立商业银行与股东特

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二十六)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

管理层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价值准则;

(二十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承

担股权事务管理最终责任;

(二十八)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事项;

(二十九)制定本行关于支农支小

发展的战略及工作方案,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支农支小发展战略的落实情况;

(三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十一)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二十二)制订本行有关董事报酬和津贴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十三)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审议本行执行整改情况报告; (二十四)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五)建立商业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二十六)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价值准则; (二十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承担股权事务管理最终责任; (二十八)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事项; (二十九)制定本行关于支农支小发展的战略及工作方案,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支农支小发展战略的落实情况; (三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二十三)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审议本行执行整改情况报告; (二十四)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五)建立商业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二十六)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价值准则; (二十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承担股权事务管理最终责任; (二十八)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事项; (二十九)制定本行关于支农支小发展的战略及工作方案,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支农支小发展战略的落实情况; (三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本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决策: (一)审议决定本行年度投资计划内单笔投资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5%(不含)以下的股权投资;单笔投资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的股权投资或者连续的12个月内对同一投资对象的累计投资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的股权投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审议决定本行年度投资计划内单笔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5%(不含)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笔

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以上的,或者在连续的12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象的累计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5%(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审议决定年度计划内金融资产投

资,但不得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资金业务红线。

(四)审议决定单笔2000万元(含)以

上大宗物资(设备)、服务采购方案及科技系统购置。

(五)审议决定本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六)审议决定本行单笔对外捐赠、赞助

50万元(含)以上事项,审议决定控股企业对外捐赠、赞助事项(不得超过50万元)。

(七)审议决定本行借出资金、对外(含

控股企业)担保计划以及超计划借出资金、融资、担保等事项。

(八)审议决定本行(及控股企业)单笔

(单户)金额在2亿元(含)以上及涉及不良贷款单批次批量转让处置(本金)金额5亿元(含)以上、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10%(不含)以下的资产处置和损失核销(本金)事项;单笔(单户)或单批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10%(含)以上的资产处置、损失核销(本金)和不良贷款(本金)转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金融资产、不良资产处置参照执行。

(九)审议决定本行重大会计政策调整、

会计估计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审议批准本行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

审计报告,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汇报。

会计估计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审议批准本行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汇报。
5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或义务: (一)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四)积极参加公司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六)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七)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或义务: (一)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行长办公会、研究经济工作的党委会以及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其他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四)积极参加公司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六)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七)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6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

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三)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

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四)重点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

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审议本行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五)监督本行内部控制治理架构

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六)监督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治理

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七)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本行职务的行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八)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

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九)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十)监督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

层关于支农支小发展战略的制

(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三)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四)重点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审议本行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五)监督本行内部控制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六)监督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七)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八)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九)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十)监督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关于支农支小发展战略的制(三)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四)重点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审议本行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五)监督本行内部控制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六)监督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七)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八)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九)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十)监督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关于支农支小发展战略的制定、落实及推进情况,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汇报;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定、落实及推进情况,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汇报;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十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五)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十六)根据监事长或者全体监事

的1/3以上的提名,决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

(十七)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

(十八)对公司经营决策、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十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定、落实及推进情况,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汇报;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十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五)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十六)根据监事长或者全体监事的1/3以上的提名,决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 (十七)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 (十八)对公司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十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十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五)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十六)根据监事长或者全体监事的1/3以上的提名,决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 (十七)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 (十八)对公司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十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行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事先与监事会沟通。
7第一百七十七条行长对董事会第一百七十七条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根据三重

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

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

交本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实施;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对本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和撤并提出意见;

(六)制定本行的具体规章制度;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

行长和财务、审计、合规部门以及总行营业部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

东大会、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本行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

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决定除应由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定以外的本行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事项;

(十二)资产处置事项且当年累计

总额不超过本行净资产5%的权限;

(十三)在本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

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

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本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实施;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对本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和撤并提出意见; (六)制定本行的具体规章制度;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和财务、审计、合规部门以及总行营业部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本行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决定除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以外的本行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事项; (十二)资产处置事项且当年累计总额不超过本行净资产5%的权限; (十三)在本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本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实施;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对本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和撤并提出意见; (六)制定本行的具体规章制度;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和财务、审计、合规部门以及总行营业部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本行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决定除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以外的本行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事项; (十二)资产处置事项且当年累计总额不超过本行净资产5%的权限; (十三)在本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四)负责制定全行各部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职业规范,明确具体的问责条款,建立相应处理机制;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关部门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四)负责制定全行各部门管理

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职业规范,明确具体的问责条款,建立相应处理机制;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本行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在行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指定副行长代为行使职权。

关部门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四)负责制定全行各部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职业规范,明确具体的问责条款,建立相应处理机制;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在行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指定副行长代为行使职权。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在行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指定副行长代为行使职权。 根据本行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下列“三重一大”事项由行长办公会审议并决策: (一)研究贯彻落实本行党委和董事会决定、决议和部署的工作安排。 (二)拟订本行年度业务经营目标、计划、举措的方案。 (三)研究决定本行经董事会审批同意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内费用的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投资计划内单笔金额在5000万元(不含)以内100万元(含)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形资产购置,自建自用以及以持有物业为目的的房地产项目的方案、以及单笔2000万元(不含)以内100万元(含)以上大宗物资(设备)、服务采购方案及科技系统购置。 (四)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的同业往来审批权,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拆借、同业存放(存放同业)、债券现券交易、债券回购、票据转贴现、信贷资产买卖、各类收益权及资产管理计划等。 (五)根据董事会授权及年度投资计划内,在合法合规且符合监管要求前提下的投资、交易(不含股权性投资)审批权,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理财产品、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央行票据、交易所上市的其他相关债券等各项债券类业务。 (六)审议决定本行财务预算内100万元(含)以上财务费用。

(七)审议决定董事会对行长授权权限

内,单户5000万元(含)以上本行的诉讼、仲裁等事项。

(八)研究决定本行投资计划内行长权限

内授信管理委员会授权外的金融资产投资方案。

(九)拟订本行人员编制调整、设置方案

及基本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经营管理规定。

(十)本行战略规划实施并向党委、董事

会报告执行情况。

(十一)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等上级部

门要求和行业薪酬管理制度要求,拟订本行薪酬调整方案并按规定提请党委会、董事会或职代会审议。

(十二)拟订本行资产调整、产权转让、

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等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三)审议决定本行(及控股企业)单

笔(单户)金额在2亿元(不含)以内、涉及不良贷款单批次批量转让处置(本金)金额5亿元(不含)以内,以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资产处置和损失核销(本金)事项。金融资产、不良资产处置参照执行。

(十四)拟订本行网点新设、迁址、租赁

等方案。审议决定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本行自有闲置房产对外出租事项。

(十五)其他应由行长办公会审议和决定

的重要事项。

(七)审议决定董事会对行长授权权限内,单户5000万元(含)以上本行的诉讼、仲裁等事项。 (八)研究决定本行投资计划内行长权限内授信管理委员会授权外的金融资产投资方案。 (九)拟订本行人员编制调整、设置方案及基本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经营管理规定。 (十)本行战略规划实施并向党委、董事会报告执行情况。 (十一)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等上级部门要求和行业薪酬管理制度要求,拟订本行薪酬调整方案并按规定提请党委会、董事会或职代会审议。 (十二)拟订本行资产调整、产权转让、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等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三)审议决定本行(及控股企业)单笔(单户)金额在2亿元(不含)以内、涉及不良贷款单批次批量转让处置(本金)金额5亿元(不含)以内,以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资产处置和损失核销(本金)事项。金融资产、不良资产处置参照执行。 (十四)拟订本行网点新设、迁址、租赁等方案。审议决定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本行自有闲置房产对外出租事项。 (十五)其他应由行长办公会审议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8第二百三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本行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第二百三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本行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

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含)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提名或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大股东,是指持有本行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持有本行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股东(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符合该等要求的,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进行管理。

(四)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

行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

(五)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含)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提名或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大股东,是指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持有本行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股东(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符合该等要求的,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进行管理。 (四)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 (五)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 (含)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提名或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大股东,是指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持有本行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股东(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符合该等要求的,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进行管理。 (四)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 (五)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五)“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制度规定,应当由党委会、董事会、行长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本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各级干部的职务调整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还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监管部门核准。

特此公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