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银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601860)
2024年8月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21日(星期三)上午9:00现场会议地点:紫金农商银行总行(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远宽先生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股东大会现场出席情况
三、审议各项议案
1.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议案。
四、股东发言或提问
五、集中回答股东提问
六、投票表决、计票
七、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八、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
三、股东及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应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表决权、发言权、质询权等权利。
五、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需在会议召开前在签到处登记。股东发言时应首先介绍姓名(或所代表股东)及持有股份数量等情况。股东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大会议题相关,简明扼要,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2分钟。
六、股东发言、提问时间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回答问题合计不超过20分钟。
七、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在会议现场投票的,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八、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的,须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的,须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
十、公司董事会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目录
议案一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6议案二 关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议案 ········································································ 7
议案一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拟选举邵辉同志、申林同志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董事简历详见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请予审议。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2日
会议材料之二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决策效率,根据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本行实际情况,拟调整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书修订对照表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2日
附件: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书修订对照表
项目 | 审核事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依据 |
第二部分 本行行政管理权限 | 三、综合管理权 | (三)对外赠予审批权 审议决定本行单笔对外捐赠、赞助50 万元(含)以上事项,审议决定控股企业对外捐赠、赞助事项(不得超过50 万元)。 单项对外赠予(包括公益性捐赠、商业性赞助等)支出不超过本行净资产0.5%,由董事会审批。 对遭遇突发重大事件地区的援助如超过以上额度,可由董事会审批,但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本行对外赔偿款在50 万元(不含)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 | (三)对外赠予审批权 审议决定本行单笔对外捐赠、赞助50 万元(含)以上事项,审议决定控股企业对外捐赠、赞助事项(不得超过50 万元)。 单项对外赠予(包括公益性捐赠、商业性赞助等)支出不超过本行净资产0.5%,由董事会审批。 对遭遇突发重大事件地区的援助如超过以上额度,可由董事会审批,但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本行对外赔偿款在50 万元(不含)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 因诉讼仲裁等事项履行法定支付义务金额超过本行净资产0.5%,由董事会审批。 | 根据本行实际情况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