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查股网  2023-12-26  福莱特(601865)公司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特”或“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021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对福莱特进行了认真的持续督导,切实履行保荐责任,现将本次2023年度持续督导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3年12月20日对福莱特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周琦、胡伊苹。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和询问、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查阅公司财务资料和信息披露文件,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在内的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本次对于福莱特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独立性、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核查情况:保荐代表人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福莱特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并收集和查阅了福莱特自上市以来的三会会议资料、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资料,重点关注了上述会议召开方式与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董事、监事是否勤勉尽责;查阅了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重点关注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情况;查阅了管理层内部问责机制以及管理人员的责权划分情况;查阅了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情况及相关制度的建立情况。核查意见: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能够被有效执行,“三会”程序合规、文件齐备,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均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审核委员会构成、履行职责合规,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与事实相符,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能够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核查情况: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已披露的公告进行查阅和复制,并就已披露事项的详细情况进行了解;查阅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就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解。

核查意见: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披露内容及格式合规,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核查情况:保荐代表人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生产经营场所,重点关注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況,查阅了福莱特的《公司章程》及相关会议记录、银行对账单及往来明细账,并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交流。

核查意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公司依赖控股股东或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重大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核查情况:保荐代表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会计凭证以及相关公告、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交流,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核查意见: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核查情况: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协议等情况进行了解,并与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就关联方、上市公司独立性、对外投资等情况进行了询问;对公司2023年投资的项目进行了详细了解,了解投资决策过程及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核查意见: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实施过程符合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所必需的,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定价基础、方法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未经审批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六)经营情况

核查情况: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公告进行查阅和复制,并就已披露公告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公司所处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景气程度、上下游客户、行业竞争对手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与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解。

核查意见:公司上市以来到目前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重要经营场所正常运转;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本身经营情况稳定,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与持续盈利能力。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福莱特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福莱特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并安排保荐机构与福莱特高管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研,为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已建立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资产完整,业务、财务、机构、人员保持完全的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合并报表范围体系之内的除外),关联交易公允,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的实施符合内控制度的要求;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所处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整体经营情况相对稳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琦胡伊苹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