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A股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A股股份回购
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A股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股(含)
? 调整后A股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9.62元/股(含)
? 本次A股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4年7月19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元/股(含),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方案之日(即2024年2月23日)起不超过6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24日和2024年3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A股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和《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部分A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3)。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暨2023年年度董事会,并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80元(含税)。除前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1)。
根据公司A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若在回购方案实施期限内公司实施了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30.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29.62元/股(含),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A股股份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A股股份价格上限-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每股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虚拟分派每股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351,324,281股,其中A股股份1,901,324,281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A股股份8,250,600股,本次
实际参与分配的A股股份为1,893,073,681股,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A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总股本=(1,893,073,681×0.38)÷1,901,324,281≈0.38元/股。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除进行现金红利分配外,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综上,调整后的A股股份回购价格上限=(30.00-0.38)/(1+0)=29.62(元/股)。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将根据回购A股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