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
一、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2
二、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4
三、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 5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5
议案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7
议案三: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 9
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
议案五: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28
议案六: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30议案七: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 32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须知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顺利进行,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文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须携带身份证明(股票证明文件、身份证等)及相关授权文件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及有关事宜。
二、出席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应于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下午13:30-14:20办理会议登记;在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三、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必请出席现场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到达会场登记参会资格并签到。未能提供有效证件并办理签到的,不得参加现场表决和发言。除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四、出席会议人员请将手机调至振动或关机,听从大会工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
五、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在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六、现场记名投票的各位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在投票表决时,应当按表决票中每项议案的表决要求填写并表示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网络投票流程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每位股东每次发言建议不超过三分钟,同一股东发言不超过两次,发言主题应与会议表决事项相关。
八、本次会议之普通决议案需由出席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案需由出席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会议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请参会人员自觉维护会议秩序,防止不当行为影响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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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会议日期:2024年11月18日下午14:30会议地点:中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1999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召集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持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阮洪良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介绍会议现场出席情况
三、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四、股东针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集中发言及提问
五、宣读大会议案表决办法,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六、现场投票表决
七、休会,统计现场投票结果(最终投票结果以公司公告为准)
八、宣布表决结果
九、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宣布会议结束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议案一:
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口径)为人民币1,498,620,327.99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232,518,718.61元。经综合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发展,结合公司的现金状况,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4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0元(含税)。以截至2024年8月26日公司的总股数2,343,039,281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9,114,921股(其中A股9,114,921股、H股0股)后的股数2,333,924,360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303,410,166.80元(含税),结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以后年度分配。除前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利润分配,A股股息以人民币派发和支付,H股股息以人民币派发,以港币支付。
3、如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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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已获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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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三次H股类别大会关于回购公司部分H股一般性授权,公司自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6月17日期间,本公司累计已回购H股股份8,285,000股,占公司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三次H股类别大会获批准一般性授权当日已发行总股本的0.35%及已发行H股总股数的
1.84%,购买的最高价为港币17.98元/股,最低价为港币13.66元/股,已使用资金总额为港币122,291,740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已办理完成本次回购H股股份的注销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相应减少8,285,000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人民币2,071,250.00元。本次H股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2,351,324,281股变更为2,343,039,281股,注册资本相应由587,831,070.25元变更为585,759,820.25元。
鉴于上述原因,拟对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具体修订内容请见附件。
上述议案已获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一:《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8日
附件一: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因回购注销H股股份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现对《公司章程》第六条和第二十条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87,831,070.25元。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85,759,820.25元。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351,324,281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351,324,281股,其中内资股(A股)1,901,324,281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80.86%;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450,000,0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9.14%。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343,039,281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343,039,281股,其中内资股(A股)1,901,324,281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81.15%;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441,715,0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8.85%。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8日
议案三: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章程修订在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后,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情况下,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董事长指定的公司相关人士根据中国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的要求与意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对章程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章节、条款等进行调整和修改。
上述议案已获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8日
议案四: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明确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和程序,使股东更好地行使权利,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基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订,公司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拟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见附件。
上述议案已获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二:《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8日
附件二: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与《联交所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或者公司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不少于二十一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不少于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公告当日和会议召开当日。
如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提前或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就前述事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由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方便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原则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置备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票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一样。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上述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受托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明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或受托人签署的,或签署不符合要求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是否成立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致使股
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监管规则对股东资格合法性的验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或者公司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对股东大会的中止或延期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如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并注明关联股东应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审查。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起诉讼。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监事候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提交董事会。如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就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发出公告或通函,而有关公告和通函的通知期必须符合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依据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要求、《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开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公司应对A股股东和H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当日;但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六十条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可以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第六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无法或无需在股东大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商讨和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以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如果本规则的规定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议案五: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董事会的运行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5名非独立董事。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阮洪良先生、姜瑾华女士、阮泽云女士、魏叶忠先生、沈其甫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前述5位董事候选人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将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任期为三年。
在完成换届选举之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上述议案已获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下各位非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三:《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8日
附件三: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阮洪良先生简介
阮洪良先生,62岁,本科学历,在玻璃行业拥有逾38年经验。阮洪良先生为本公司的创办人及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现为本公司董事长。
(二)姜瑾华女士简介
姜瑾华女士,62岁,研究生学历,在玻璃行业拥有逾30年经验。姜瑾华女士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现为本公司副董事长。
(三)阮泽云女士简历
阮泽云女士,37岁,研究生学历。阮泽云女士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现为本公司董事兼总裁,主要负责整体业务运营及管理。
(四)魏叶忠先生简介
魏叶忠先生,52岁,在玻璃行业拥有逾28年经验。魏叶忠先生为本公司共同创办人。现为本公司董事兼副总裁,主要负责管理本公司的发展规划以及物流运输。
(五)沈其甫先生简介
沈其甫先生,57岁,本科学历,在玻璃行业拥有逾21年经验。现为本公司董事,主要负责协助管理公司本部产业园业务及运营。
议案六: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董事会的运行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徐攀女士、杜健女士、吴幼娟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前述3位董事候选人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5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将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任期为三年。
在完成换届选举之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上述议案已获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下各位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四:《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8日
附件四: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徐攀女士简介
徐攀女士,36岁,会计学博士学位。徐攀女士现任浙江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徐攀女士于2011年取得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质(CIA),2015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资格(CICPA)。除本公司外,徐攀女士自2022年10月至今任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2023年9月至今任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杜健女士简介
杜健女士,46岁,浙江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研究生。2006年至今,任职于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先后担任浙江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系博士后、讲师以及副教授,现任浙江大学创新创业与战略学系教授。除本公司外,杜健女士自2020年5月至今任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三)吴幼娟女士简介
吴幼娟女士,49岁,研究生学历。吴幼娟女士持有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及获香港科技大学、香港大学分别颁发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企业与金融法法学硕士学位。除本公司外,吴幼娟女士于2016年3月至今任结好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13年至今为柏诚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亦自2013年至今为柏誉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董事。
议案七: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监事会的运行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3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公司监事会提名郑文荣先生、沈福泉先生和祝全明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3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在完成换届选举之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上述议案已获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下各位非职工代表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五:《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11月18日
附件五: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一)郑文荣先生简介
郑文荣先生,60岁,本公司的共同创办人。郑文荣先生1998年加入本公司,在玻璃行业拥有逾24年经验。现为本公司监事会主席、基建部总经理。
(二)沈福泉先生简介
沈福泉先生,64岁,为本公司的共同创办人。沈福泉先生1998年加入本公司,在玻璃行业拥有逾23年经验。现为本公司监事、物流部顾问。
(三)祝全明先生简介
祝全明先生,70岁,本公司的共同创办人。祝全明先生1998年加入本公司,在玻璃行业拥有逾24年经验。现为本公司监事、嘉兴福莱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