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关于注销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742号文《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509,068,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截至2023年7月19日止,本公司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0.25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204,429,30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84.3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计人民币34,592,837.6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65,407,146.7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3)第0019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用途、管理与
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2023年8月2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福玻璃”)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原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9月27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安福玻璃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列示如下:
| 公司名称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状态 |
| 本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 | 392283192902 | 本次注销 |
| 本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 | 379283198935 | 本次注销 |
| 本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1204060029000142832 | 本次注销 |
| 本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1204060029000142708 | 本次注销 |
| 本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 | 8110801012502737917 | 本次注销 |
| 本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 | 8110801012702737918 | 本次注销 |
| 安福玻璃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 | 394883200190 | 本次注销 |
| 安福玻璃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 | 381883199496 | 本次注销 |
| 安福玻璃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1204060029000142956 | 本次注销 |
| 安福玻璃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 | 8110801012402737913 | 本次注销 |
| 安福玻璃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358500100101260220 | 本次注销 |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全部使用完毕,对应募集资金专户已办理完成注销手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节余募集资金低于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免于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无需保荐人出具意见。公司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情况符合上述规定。上述账户注销后,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六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