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轮船: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计划预留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查股网  2024-03-22  招商轮船(601872)公司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计划预留期权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计划预留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征询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 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4年3月8日通过公司内部张榜的方式公示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计划预留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4年3月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时限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期权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下属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资料。

二、 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对激励对象进行内部公示所必要的程序。

2、本次激励对象名单限于公司在职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5、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激励对象未同时参加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8、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名单的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3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