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电器: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6月4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分拆上市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安能”)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及2023年6月5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分拆上市事宜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分拆上市首次做出决议日前六个月至预案披露之前一日期间(即2022年4月28日到2023年6月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近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公司对本次分拆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查期间和自查范围
(一)自查期间
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上市首次做出决议日前六个月(即2022年4月28日)至《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23年6月2日)。
(二)自查范围
1、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正泰安能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本次分拆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5、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含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二、自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本次分拆自查范围内人员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机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股票账户 | 累计买入股份(股) | 累计卖出股份(股) | 自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 500,000 | 0 | 22,309,075 |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核查期间内买入正泰电器500,000股股份,针对前述交易行为,公司作出说明如下:
“本公司于核查期间内通过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公司500,000股股份,该等交易系基于本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实施,相关回购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国泰君安作为参与本次分拆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股票账户 | 累计买入股份(股) | 累计卖出股份(股) | 自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
自营账户 | 7,428,924 | 6,827,704 | 754,258 |
资管计划 | 1,811,600 | 1,785,400 | 26,300 |
针对前述交易行为,国泰君安出具声明如下:
“本公司通过自营账户买卖正泰电器股票系将其作为一揽子股票组合用于股指期货、个股期权、股指期权、ETF基金以及场外衍生品合约对冲的交易行为,该交易行为是基于其投资策略执行的交易操作;本公司资管计划买卖正泰电器股票也是独立的、基于其投资策略执行的交易操作。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2、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核查文件,自查范围内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关系 | 累计买入股份(股) | 累计卖出股份(股) | 自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
黄宣燕 | 公司董事朱信敏之直系亲属 | 5,100 | 5,100 | 0 |
陈琼 | 公司董事陈国良之直系亲属 | 4,300 | 6,000 | 0 |
吴丽娜 | 公司监事吴炳池之直系亲属 | 80,000 | 117,200 | 40,000 |
吴依娜 | 公司监事吴炳池之直系亲属 | 30,000 | 44,000 | 60,700 |
陈建克 |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 | 0 | 14,300 | 10,010 |
金林勇 | 公司控股股东监事 | 0 | 15,000 | 7,800 |
叶建丹 | 公司控股股东监事金林勇之直系亲属 | 9,200 | 12,000 | 35,183 |
金滢滢 | 公司控股股东监事金林勇之直系亲属 | 6,300 | 0 | 9,600 |
贺克云 | 正泰安能监事赵明涛之直系亲属 | 14,500 | 0 | 14,500 |
王仕鹏 | 正泰安能高级管理人员 | 14,700 | 22,200 | 1,600 |
王贤岳 | 正泰安能高级管理人员王仕鹏之直系亲属 | 300 | 300 | 2,000 |
针对前述交易行为,陈建克、金林勇、王仕鹏出具确认函确认如下:
“1、上述在核查期间内买卖正泰电器股票的行为是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自身判断,并出于合理安排个人资金需要而进行,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该等交易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2、除上述股票买卖交易外,核查期间内,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正泰电器股票的情形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正泰电器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正泰电器股票的情形,亦
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3、在本次分拆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正泰电器的股票交易。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确认,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前述交易行为,黄宣燕、陈琼、吴丽娜、吴依娜、叶建丹、金滢滢、贺克云、王贤岳出具确认函确认如下:
“1、除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任何有关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亦未接受知悉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正泰电器股票的建议。
2、上述在核查期间内买卖正泰电器股票的行为是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自身判断,并出于合理安排个人资金需要而进行,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该等交易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3、除上述股票买卖交易外,核查期间内,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正泰电器股票的情形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正泰电器股票的情形。
4、在本次分拆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正泰电器的股票交易。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确认,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自查结论
针对本次分拆上市事宜,公司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相关各方签署保密协议或约定有关保密条款,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分拆上市事宜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出具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
子公司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正泰电器公告文件及提供的正泰电器回购专用账户成交明细,以及相关人员出具的确认函,国泰君安认为:在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相关确认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正泰电器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利用本次分拆有关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分拆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事宜之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正泰电器公告文件、正泰电器提供的回购专用账户历史成交明细、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及确认等文件,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在相关方出具的说明及确认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利用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分拆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