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有必要,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审计工作安排或其它相关事项存在疑问的,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回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并就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沟通,分析问题的成因,判断其风险程度,研究解决方案。见面会形
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报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独立董事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八条 在披露年报的同时,独立董事应就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正式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报的内容。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年报信息谋取利益。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