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港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提议第二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提议第二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9月2日,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集团”)《关于提议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函》,营口港集团提议公司再次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1、提议人: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2、提议时间:2024年9月2日
二、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控股股东营口港集团提议公司制定第二次股份回购方案,再次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三、提议内容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2亿元(含),不高于人民币
8.4 亿元(含)。
4、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为准。
5、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6、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7、回购股份的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提议人营口港集团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五、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营口港集团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提议人的承诺
提议人营口港集团承诺:将依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3年12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
七、公司董事会对股份回购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公司将尽快就上述内容认真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回购事项需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