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港股份: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3-06  辽港股份(601880)公司公告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诉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1 宗原告提起上诉;1 宗执行完毕结案; 6 宗执行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1 宗,被告8 宗。

●涉案的金额:涉案金额原告1 宗3 亿元,被告8 宗合计10.6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已获 相关法院受理,但部分案件并未取得生效判决,尚无法作出预判, 该等诉讼的结果及赔偿义务(如有)暂不能可靠估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于2025 年12 月16 日出具(2025) 辽0291 破申5 号民事裁定书,正式受理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大连集装箱码头物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码头物流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2021 年3 月22 日至2026 年3 月4 日,本公司下属码头物流公 司涉诉仓储系列案件共11 宗,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2021 年12 月17

日、2022 年2 月25 日、2022 年6 月22 日、2022 年9 月15 日、2023 年2 月16 日、2024 年3 月6 日、2024 年12 月20 日、2025 年3 月 14 日、2025 年7 月11 日、2025 年12 月19 日发布的公告,公告编 号:临2021-064、临2022-005、临2022-032、临2022-043、临2023-003、 临2024-002、临2024-078、临2025-013、临2025-036、临2025-065 以及公司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 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2024 年年报和2025 年半年报。 二、诉讼判决情况及案件执行情况

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

2021 年11 月29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关于中国 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 码头物流公司向原告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约1.10 亿元人 民币及相应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4 月6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2022 年4 月21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关于中国诚 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执行通知书。

2022 年10 月19 日,码头物流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

2023 年3 月7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码头物流公司再审 申请。

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案

2022 年1 月5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关于物产中 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码头物

流公司向原告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约1026 万元人民币及 相应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4 月12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2022 年5 月7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执行通知书。 2022 年5 月25 日,宁波海事法院划拨码头物流公司银行存款约883.9 万元人民币。2022 年5 月26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结 案通知书。

2022 年10 月19 日,码头物流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

2023 年3 月7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码头物流公司再审 申请。

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案

2022 年2 月14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大连海事法院关于福建省 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码头物 流公司赔偿原告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货物损失约3.36 亿元人 民币及相应利息;判决码头物流公司赔偿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 诉讼保全责任险费用约25.5 万元人民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 年8 月12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3 年12 月26 日,大连海事法院裁定,案件涉嫌经济犯罪, 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驳回起诉。

2024 年1 月9 日,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大连海事法院

驳回起诉裁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 年12 月23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 审裁定,撤销大连海事法院一审裁定,指令大连海事法院审理。

2025 年6 月30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大连海事法院关于福建省 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码头物 流公司赔偿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货物损失约3.36 亿元人民币 及相应利息;判决码头物流公司赔偿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律师 费、保全保险费约282.5 万元人民币。

2025 年9 月9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大连海事法院执行通知书。

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

2022 年2 月16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大连海事法院关于青岛开 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码头物 流公司向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约2.99 亿元人民 币及相应利息;判决码头物流公司向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 保全保险费约14.6 万元人民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 年8 月18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3 年12 月26 日,大连海事法院裁定,案件涉嫌经济犯罪, 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驳回起诉。

2024 年1 月11 日,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大连海事法院 驳回起诉裁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 年12 月13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 审裁定,撤销大连海事法院一审裁定,指令大连海事法院审理。

2025 年6 月30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大连海事法院关于青岛开

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码头物 流公司向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约3.19 亿元人民 币及相应利息;判决码头物流公司向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 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翻译费约155.3 万元人民币;驳回其他诉讼请 求。

2025 年8 月22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大连海事法院执行通知书。

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案

2022 年9 月13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关于重庆渝 丰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判决码头物流公 司向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2 亿元人民币及相应 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 年5 月24 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码头物流公司上诉, 维持原判。

2023 年8 月4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裁定书。

福建大山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案

2022 年8 月1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大连海事法院应诉通知等 材料,福建大山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请返还货物。

2023 年1 月9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大连海事法院裁定,福建 大山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2024 年11 月13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大连海事法院应诉通知 等材料,福建大山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请返还货物。

2025 年4 月11 日,大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

2025 年10 月28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大连海事法院民事裁定

书。

2025 年11 月11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福建大山谷矿业投资有 限公司上诉状。

新汶矿业集团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案

2023 年1 月12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大连海事法院关于新汶矿 业集团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判决码 头物流公司向新汶公司支付货物损失1488.75 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 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 年8 月17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判决,判决大连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和大连集发港口物流有限公司 不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码头物流公司赔偿新汶公司损失1418.61 万元 人民币。

2023 年9 月8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大连海事法院执行通知书。

青岛中兖贸易有限公司案

2023 年6 月21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大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 判决码头物流公司赔偿青岛中兖贸易有限公司损失1.69 亿元人民币 及相应利息。

2023 年7 月3 日,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

2024 年12 月24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 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 年3 月6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大连海事法院执行通知书。

码头物流公司诉舜德(大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案

2023 年12 月28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大连海事法院裁定,案

件涉嫌经济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驳回起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综合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及外部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码头物流 公司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公司及公司其他成 员公司并不就码头物流公司的任何相关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或连带责 任。即便考虑最悲观情况,公司在码头物流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全部 损失,损失上限为约1.8 亿元人民币,该等金额对于公司而言仍然并 非重大。

公司将积极寻求合理的应对方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5 日


附件:公告原文